根据《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教通字〔2022〕40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教通字〔2022〕41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呼教通字〔202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对我旗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坚持以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切实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秩序、持续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为重点任务,组织实施我旗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旗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全旗的招生政策,划定合理的招生区域,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统一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和统筹安排原则。旗教育局要依靠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旗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招生”政策,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分班方法、分班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旗教育局备案。
(五)坚持公民同招、相对稳定、适度调整原则。将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旗教育局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擅自跨旗县区、盟市招生。在保持学区划分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当调整学区划分范围。对教育资源不够均衡、择校愿望强烈的片区,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一)“幼升小”入学工作:➤点击查看
(二)“小升初”招生工作:➤点击查看
(三)“阳光分班”工作安排
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起始年级全部实施“阳光分班”,分班工作在开学前两周内由旗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学校参与实施完成,具体过程分为3步:
1.确定班数和班额。各学校根据旗教育局制定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实际录取的学生人数,确定开办教学班的班数和班额。
2.确定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学校根据开设的班数,首先确定班主任人选,其次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与班主任配套的各学科任课教师,最后将班主任及配套任课教师名单上传至“阳光分班”软件平台。
3.现场随机分班。旗教育局根据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完成情况统一设定“阳光分班”时间和现场,在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家长、学生、教师、新闻媒体等各界代表监督下,对全体新生按照男女性别合理搭配进行随机编班,同时对每个班级对应的班主任及配套任课教师进行随机分配,整个过程全程录像。分班结果现场打印成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和纪检部门分别持有,同时各学校要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分班结果。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2.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安排中度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具备到学校就读的,要安排送教上门,并由旗教育局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人一案”制定上门送教方案,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教育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安置意见。
3.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旗投产经营企业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
4.为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在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与其在读兄(姐)安排至同一所学校就读;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时,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录取和“阳光分班”。
(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学校要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中小学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控辍保学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完善校内外“三级控辍保学”体系,抓实疑似辍学生动员劝返工作,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按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三类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坚决防止因贫、因病辍学,同时要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劝退、劝转”行为,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把好“入、转、休、复、辍”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超计划数、超班容量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包括培训机构推送),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二)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坚决杜绝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行为,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须经旗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备案后统一发布,任何学校未经报备审核不得擅自发布招生信息,对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学校,一经查实,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学校要依法保障年满六周岁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各幼儿园不得误导、诱导家长对年满六周岁儿童留园进行“小学化”学前教学。
(五)严控小学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报名入学,任何学校一律不得私自接收不及龄儿童入学,一经查实,学生退回并在全系统通报。
(六)加强宣传服务。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召开家长会,为广大家长、学生宣讲招生政策,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切实把我旗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宣传到位、解释到位,确保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按时入学,确保“小升初阳光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七)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未经教育局统一录取私下违规招录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档案,相关责任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未经旗教育局审核不得在旗内办理转学,跨旗县、盟市转学需严格上传户籍、随迁等真实有效的转学原因证明材料。
(八)强化监督问责
1.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招生入学、阳光分班工作的文件精神,电脑派位、随机录取及“阳光分班”过程坚持公开、阳光、透明,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私下招生、接收未参加旗内“阳光招生”的起始年级转入生,对违反招生政策及阳光分班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约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免去相关责任人职务等处罚;对有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缩减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2.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土默特左旗教育局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意见》(土左教通〔2020〕53号)文件精神,规范办园行为。秋季开学后,旗教育局将对违规设立“学前班”、招收未办理缓学手续的年满六周岁儿童入园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相关政策、诱导适龄儿童不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继续留园上学的相关园所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如有因身体原因未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需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于秋季开学后两周内至旗教育局教育股办理缓学申请。
旗教育局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471-8156156、0471-81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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