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9〕1号)、《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教基〔2020〕5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山教基〔2023〕22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禅教〔2024〕13号)等文件精神,原则上统筹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优教服务对象子女入读佛山市实验学校:
一、符合条件的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受到表彰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在职立功受奖的英雄模范和在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转制前工作经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累计工作满5年以上(含转制前工作经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三、符合条件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警察子女。
四、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援时间1年及以上,且申请学位期间仍在援的我区派出干部人才子女。
五、在我市全职在职工作,根据《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认定(或评定)的领军人才子女。
六、在我区全职在职工作或在我区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子女,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子女。
七、在我区全职在职工作,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通济才智”A、B类、“金禅钻石”人才子女。
八、在我区全职在职工作,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三类重点行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子女;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子女。
注:上述五至八条的人才应符合《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山教基〔2023〕22号)或《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禅教〔2024〕13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