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常平镇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2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教〔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入学指标入读范围仅限于常平镇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小学以及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以外的符合我镇优待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初中、小学起始年级入学问题。
第四条适用对象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我镇工作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我镇工作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并在我镇工作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五)符合规定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六)符合规定的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其父或母一方在我镇工作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七)中央、省属驻我镇单位以及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适龄子女。
(八)符合其他市级以上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常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相关初中、小学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接收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个人类优待政策群体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条款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可享受个人类入学优待政策: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以当年市政府政策文件为准)规定的高端人才(含东莞市特色人才、东莞在站博士后、东莞青年领军人才、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在莞就业或投资的香港和澳门户籍高端人才)。
(二)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规定,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在我镇工作;2.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东府〔2021〕7号)规定,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在我镇工作;2.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在我镇工作;2.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五)符合规定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六)符合规定的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其父或母一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在我镇工作;2.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七)符合其他市级以上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常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六)、(七)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保1年以上证明、家庭户口本、适龄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申请人优待类型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常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市级以上个人类优待政策)》(详见附件1)。符合规定的台湾学生申请人提交学生和监护人的家庭户籍謄本、台湾身份证、大陆通行证、居住证明、台籍监护人在我镇就业或投资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常平镇台湾学生入学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镇级个人类优待政策群体界定及处理办法
中央、省属驻我镇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以及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缴纳社保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常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地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详见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当年6月15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子女有关材料,经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学位安排顺序
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原则上第一批次解决。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人员,视剩余学位情况,纳入第二批次解决。
第九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年满6周岁(以2024年为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子女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读生不能申请重读或留级。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或在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儿童、少年,学段结束后如升读公办初中或享受政府民办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需按照最新政策要求重新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由个人承诺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个人的申请资格,并且3年内不予受理其入学优待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适龄儿童少年,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待的资格。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个人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享受我镇入学优待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受理时间从当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申请人,登记后提交镇招生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核决定。如本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市政府、镇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当年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市政府、镇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企业类优待政策按市、镇当年最新文件执行,相关文件由经济部门牵头另行制定,相关内容不再纳入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5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常府〔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中央、省属驻本地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doc
常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适用于市级以上个人类优待政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