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管理,根据省市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转学原则
(一)户籍为主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以户籍为主要依据的原则,申请转学到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所属招生区域学校无条件接收;申请转学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所属招生区域学校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置,严禁新增大班额。
(二)公办为主原则。转学工作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办公室统一审核,结合实际安置转学生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由转学对象自主向民办学校申请,民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向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备,严禁超规模接收转学生。
(三)人籍一致原则。接收学校严格按照学籍同步转接要求,接收转学生时同步办理学籍转接,确保“人籍一致”。
二、转学条件
(一)可申请转学情形
1.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2.户籍迁移。因居住地变更,户籍迁移至新居住地的。
3.政策安置。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根据现实情况需要申请转学的。
4.工作调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工作调动,子女确需转学的。
(二)不办理转学情形
序号 | 情形 |
1 | 起始年级第1学期和毕业年级第2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六年级第二学期、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
2 | 城区(两街道)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
3 | 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
4 | 学生学籍处于“休学”“辍学”等异常状态时不办理转学。 |
三、转学程序
(一)转入县内学校
1.转入乡镇学校。由转入学校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2.转入“两街道”学校。小学由两街道中心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转入城区初中学校的由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按以下情形分类审核和收集转学材料。
(1)回户籍地: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房产手续或社区居住证明。
(2)户籍迁移: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房产手续或社区居住证明(因户籍迁移需转学的学生,户籍迁入地址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
(3)政策安置:按照相关文件提供身份印证材料。
(4)工作调动: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房产手续或社区居住证明。
(二)转入县外学校
由转学对象向转入学校申请,并向转出学校提供就读证明材料。
(三)转学办理时限
每学期自报名注册时起至开学后1月内,其余时段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上传《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县内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未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学校不得随意安排学生转学。不得拒绝接收县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转学。严禁任何学校招收借读生、挂靠生等违规行为。学校在接收转学生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编班考试。凡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城区初中(四中、五中、娄山中学)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