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校面向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来穗人员为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穗人员需在提交积分制入学申请前经“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有效积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以下简称“市积分制有效分值”);
(二)在广州市居住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其申请入学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三)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本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以下简称“起始年级”)的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学位(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应于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未取得小学学籍;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需提供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全国学籍号。小学或初中学段的其他年级,不接受积分制入学申请。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当年提出申请,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积分制入学申请时,通过指定的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完成统一信息收集、统一积分核定和排序,统一学位分配工作,保证申请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条件为适龄子女在番禺区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自行提出网上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第四条积分项目及标准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来穗人员在获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分值之外,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番禺区内补充加分指标。来穗人员经核定的番禺区内补充加分分值,可与其市积分制有效分值累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都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双方的市积分制有效分值可累加计算。
广州市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见附件。
第五条积分制入学专项积分确认是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的积分分值经核定后,来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积分分值确认。经确认的分值将作为当年为随迁子女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排序和分配学位的有效依据。
第六条积分制入学申请范围是来穗人员在番禺区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其登记居住镇(街)的所属学区,应当作为其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的学区申请范围。以下简称“入学申请学区”。
第七条积分制入学学位分配原则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承载量,结合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志愿,以入学申请学区为单位,以“结合积分,排序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通过平行志愿办法,按总分值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合理统筹分配学位。
第八条各学区公办学校入学录取分值,由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前款所列各项因素,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申报同一志愿学校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出现末位相同情况,依次按以下顺序从高至低进行积分排序:1.在番禺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月份数;2.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月份数;3.番禺区内补充加分指标累计得分。
第九条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学位分配后,当年积分学位尚有剩余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积分学位剩余部分是否再次收集志愿进行补录。已参加第一次填报志愿但未获得学位分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填报补录志愿申请。
补录志愿可视情况决定取消学区限制。按照积分由高至低排序进行学位分配。
第十条经公示确认后,获得入读公办学校学位分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确认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第十一条如公办学位不足,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统筹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或由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入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