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具有台州湾新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相对就近入学。
2.具有台州湾新区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在户口(房产)所在地初中就近入学。
3.符合就读条件的非台州湾新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4.房产登记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为准。
二、入学类别
(一)公办小学入学类别
1.第一类
第一批:(1)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的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截至当年8月31日,下同);(2)适龄儿童和父(母)户口自适龄儿童出生日起在(外)祖父母处,且(外)祖父母户口和房产均在本学区的。
第二批:父(母)户口一直在本学区,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在父(母)处,父母在台州湾新区无房产。
第三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批:适龄儿童父(母)为台州湾新区以下四类特殊贡献人员:(1)区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的高层管理人员;(2)受管委会表彰的上一年度各类先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3)管委会引进的优秀人才(须具备2项条件之一: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下同);(4)区内各类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工业性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且当年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下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上述高层管理人员,特指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的且由所在企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含新迁建企业原给员工所缴纳的社保时长)满一年以上(下同)。
2.第二类
第一批:父(母)房产在本学区且适龄儿童户口已迁入该房产,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2)房产为父(母)独立产权房或(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共有;(3)已于当年台州市统一报名首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迁入户口。
第二批:适龄儿童其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2)房产为父(母)独立产权房或(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共有;(3)已于当年台州市统一报名首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
3.第三类
适龄儿童其父(母)为台州湾新区以下两类特殊贡献人员:(1)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2)区内“四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上一年度统计报表为准,下同)。
上述高层管理人员,特指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的且由所在企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下同)。
4.第四类
在本学区的其他户籍适龄儿童,且户口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
5.第五类
适龄儿童父或母在区内“四上企业”工作,并同时符合以下其中三项条件及以上者: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4)由所在企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6.第六类
适龄儿童父(母)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台州湾新区缴纳社保且连续缴纳时间满6个月以上;(2)已取得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3)居住证地址在本学区内。
(二)公办初中入学类别
1.第一类
第一批:(1)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的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2)小学毕业生和父(母)户口自小学毕业生出生日起在(外)祖父母处,且(外)祖父母户口和房产均在本学区的。
第二批:父(母)户口一直在本学区,小学毕业生户口自出生日起在父(母)处,父母在台州湾新区无房产。
第三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和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批:小学毕业生父(母)为台州湾新区以下四类特殊贡献人员:(1)区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的高层管理人员;(2)受管委会表彰的上一年度各类先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3)管委会引进的优秀人才;(4)区内各类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第二类
第一批:父(母)房产在本学区且小学毕业生户口已迁入该房产,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2)房产为父(母)独立产权房或(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共有;(3)已于当年台州市统一报名首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迁入户口。
第二批: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房产在本学区,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2)房产为父(母)独立产权房或(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共有;(3)已于当年台州市统一报名首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
3.第三类
小学毕业生其父(母)为台州湾新区以下两类特殊贡献人员:(1)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2)区内“四上企业”主要负责人。
4.第四类
在本学区的其他户籍小学毕业生,且户口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
5.第五类
小学毕业生父或母在区内“四上企业”工作,并同时符合以下其中三项条件及以上者: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4)由所在企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6.第六类
批次 | 对应毕业生 |
第一批 | 对应的公办小学台州湾新区户口毕业生。 |
第二批 | 对应的公办小学台州市区内户口毕业生。 |
第三批 | 对应的公办小学台州市区外户口毕业生。 |
7.第七类
小学毕业生父(母)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台州湾新区缴纳社保且连续缴纳时间满6个月以上;(2)已取得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3)居住证地址在本学区内。
三、招生要求
(一)坚持“分类分批录取,分类分批公示”的原则。同批次户籍生(含有房有户)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录取,同批次有房无户学生将按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先后录取,同批次积分学生将按积分高低先后录取。同批次出现同日入户、同日办证、同积分人数超过计划数时,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录取。
(二)在小学6年、初中3年内一套住房只能有1个适龄儿童少年(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入读学区内学校,房户一致的不受限制。
(三)公办中小学入学类别中第一类第四批、第三类及第五类涉及人员需提供个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和企业工资结构、组织架构等相关资料证明,提前一年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次年资格复审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对应招生批次。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户籍生,由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下称社发局)视公办学校空余学位进行全区统筹。在规定时间报名但未被录取的户籍生可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或由社发局统筹调剂,未被录取的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所有批次录取完,公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则由社发局进行区域内统筹,不接受统筹安排者,视为放弃在台州湾新区申请入学,应及时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五)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进行报名。
(六)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有关要求开展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
(七)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摇号录取。
(八)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教办〔2021〕17号)和《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湾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新发〔2023〕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分入学工作,妥善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九)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社发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协调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十)加强招生工作组织和纪律。
1.社发局稳妥推进学区划分调整、招生政策制定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对违反就近入学政策、违规收费的学校和校长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事件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台州湾新区党群部、人才发展中心、经济科技局、建设局提前做好高层次引进人才、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类第四批次、第三类和第五类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的宣传和告知,并进行入学申请材料的登记审核,于上一年9月底前提交社发局备案;并于当年5月10日前再次对以上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汇总至社发局,并报台州湾新区教育领导小组研究。同时,各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严禁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台州湾新区公安分局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时为教育部门提供入学所需的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户籍资料。
4.党群部(宣传文化中心)配合宣传有关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5.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学年度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规模和班额。招生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6.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目标,严肃招生纪律,多方协同,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14日印发的《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台新发〔2023〕21号)同时废止。2024年秋季入学的第一类第一批及第四类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于2023年12月31日(含)前迁入视为满一年,2025年及以后入学按文件要求时间执行。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