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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昌乐县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7-31 23:45:19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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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小学入学高峰压力,提升教育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潍教明电〔2023〕2号)要求,结合昌乐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
县教育和体育局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应报名入学小学一年级,小学应届毕业生应报名升入初中一年级。

  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升入小学一年级,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潍坊教育微服务”提出申请,由各镇(街、区)或者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二、招生时间

  2023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统一为7月29日—8月20日。

  三、招生办法

  全县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网上采集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由家长通过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学位分配等工作。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家庭,可在报名时段内通过学校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网络报名。

  (一)城区公办学校

  为缓解部分学校学位压力,2023年设置入学弹性片区,弹性片区内符合条件的新生,可报名原片区学校,也可以报名设置弹性片区的学校。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为提供方便安全的上下学交通方式供家长选择,目前,昌乐县已经实现校车城区运行全覆盖。

  1.招生批次

  符合城区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分三个批次依次分配学位。

  第一批次:一是在城区购房有房产证(不动产证)的;二是在城区购房无房产证,但有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经入住的。

  上述房产证(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用途须为住宅。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为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二是学生父母确属无房户,房屋所有权人为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一方),且学生户口与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出生一直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上。

  第二批次:城区户口(非空挂),在城区无房产的。

  第三批次: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有县人社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地点沿街或者商业小区,使用商业用房(非居民用房),证件注明的营业地点与实际营业地点相符〕的。

  2.招生流程

  (1)信息采集。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登录“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实名认证后,选择“城区公办学校报名信息采集”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2)信息审核。对提交的学生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线上校验。对需要线下校验的城区购房(购房合同)是否实际入住、经商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是否与实际营业地点相符等,进行现场验证。

  (3)学位安排。信息审核通过的,由系统提示或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家长。审核未通过的,由家长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入学办理。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家长根据入学通知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5)阳光分班。学生入学前,学校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实行均衡编班。编班过程邀请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等参加,接受监督。

  (二)非城区公办学校

  非城区公办学校招生,由各镇(街、区)教管办具体组织,各学校(幼儿园)做好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登录“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实名认证后,选择“非城区公办学校报名信息采集”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完成招生工作。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有意向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登录“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根据意愿选择志愿学校。提报的信息经大数据审核验证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派位,派位结果当天向社会公布。新生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确认手续,逾期不确认视为自动弃权。一经确认,不再参加其他学校的招生。失信被执行人员子女不能报名民办学校。

  四、依法保障各类群体学生入学

  (一)当地居民子女。凡提报的报名信息通过大数据核验的,无需学生家长提报任何证明材料即可完成信息采集,即“零证明”入学。小学生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在原居住地学校就读,也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

  (二)随迁子女。不具备大数据核验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本,并根据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积极创造条件,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提供公办学位,使用有效房产报名的,就近安排入学;使用父母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报名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统筹,视学位情况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有意向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照民办学校招生规定执行。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校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残疾儿童。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具备教育能力但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学、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由就读学校或送教学校按规定注册学籍。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严禁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与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同时进行。家长前持子女残疾人证、户口簿、已有的医学检查资料和医院病历(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携带近半年内智力评估和生活能力测试等资料),带子女到昌乐县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昌乐县城恒安街78号,联系电话:6222371)进行入学评估。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含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通过潍坊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子女入学,报名时通过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提交入学报名信息,经有关部门核查通过后,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就近就便原则,简化办理流程,在工作地或居住地优先协调入学。

  (五)优抚对象子女。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驻潍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潍坊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他依法优抚对象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切实加强招生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带班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认真梳理制定应急预案,将风险管控贯穿招生工作全过程。招生信息采集工作在招生入学过程中一次性采集,对基本信息无法满足核验入学依据的学生,可提供相关辅助材料;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问卷等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招生工作重要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相关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报告。

  (二)坚决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禁通过考试、面试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选拔生源。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杜绝抢注学籍、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民办学校超计划建籍等问题;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实验班、重点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科学有效开展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工作,加强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强化家校沟通联系,帮助学生、家长做好入学准备。

  (三)着力提升教育惠民服务水平。落实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持续化解大班额,坚决杜绝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问题。推行基于大数据共享的“网上办、掌上办、全网办”,积极推进“零证明”入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设立招生服务机构,安排熟悉招生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解答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在学校大门口明显位置张贴学校咨询电话和联系人,方便学生及家长进行政策咨询、诉求表达、建言献策。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见附件。学校可以设立“校园开放日”,让学区内家长充分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建立招生结果公示制度,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结束一周内,在学校网站或公示栏公示新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全面推进“多孩同校就读”,在坚持划片招生、一孩非择校入学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同一学段内,可协调一孩二孩至学位允许的学校“同校就读”,三孩直接安排“同校就读”,减轻学生求学和家长接送负担。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执行,通过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报名,不得自行组织报名。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规范学校名称,必须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报名网址(昌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方式等。严禁任何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发布“直升高中”等虚假招生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家长;严禁学校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承诺招生,或擅自签订所谓“招生协议”;严禁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揽生源;严禁学校无故劝退学生或变相劝退学生。

  (五)其他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过程纳入信誉等级管理。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举报的乱拉生源、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规招生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