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城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
洞口县人民政府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凡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按规定做好入学报名工作,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县级统筹、以校为主。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制定方案,监督和指导县城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入学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有关政策及精神的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好入学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根据整体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结合适龄学生人数、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因素以及原划片区域生源变化,确定学校招生片区。学生以户籍所在地和合法稳定居住地为依据登记入学。学校不能跨片区招生,家长不得择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机会公平、招生程序公开、招生结果公正。
二、入学对象
(一)一年级入学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七年级入学对象为2023年小学毕业学生。
三、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及招生片区划分
计划总招收73个班3285人。
四、初中七年级招生计划及招生片区划分
计划总招收60个班3000人。
五、网上报名时间及操作流程
(一)所有申请一年级、七年级学位的,网上报名是唯一一条申报学位的途径,家长或监护人务必在2023年7月20日至8月8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一一种进行网上报名:
1.下载“湘易办”App,选择“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专区”,点击“入学”,在“行政区选择”栏选择“邵阳”,选择洞口县,进入洞口县现有的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平台进行报名;2.洞口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洞口教育);3.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new.hunan.gov.cn) 。家长或监护人在2023年8月8日前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城区公办学校就读资格,不再受理申请。
(二)每个申请一年级、七年级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只能据实申请一个类别。报错类别和提供虚假资料者,一经查实不予复报、复核,并取消城区公办学校就读资格。
六、网上报名分类及基本条件
第一类:户房一致类。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父母及小孩户籍和父母房产相统一都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同一地址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有户无房类。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父母及小孩户籍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但父母无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类:有房无户类。1.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父母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已购房且已实际入住的购房户子女。但父母及小孩户籍不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申请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依据。非法交易的黑开发商品房、非法交易的集资房(含非法交易的棚改房、非法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非法交易的新农村建设房、小产权房以及未过户的二手房均不予在城区公办学校安排学位。
2.符合2023年房交会期间有关统筹购房户子女就学学位政策,由县教育局单独统筹200个学位,供购房业主子女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到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公室(县教育局一栋一楼)进行预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位,网签商品房(含此次房交会以前已网签但尚未入住的)业主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就学需求多于200个学位的,随机抽签入学。
第四类:进城经商和父母双方进城务工类。1.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父母双方连续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务工、或父母(单方或双方)经商(有固定店铺)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子女。
2.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户籍不在城区且城区无合法房产的父母一方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年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子女。
第五类:父母单方进城务工类。截至政府发布通告之日,父母单方连续在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务工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子女。
父母及小孩户籍为文昌、雪峰、花古三个街道居民子女只能在第一类(户房一致类)、第二类(有户无房类)、第三类(有房无户类)中选择一类就近申报学位。
七、核查时间、办法及家长需提供的资料
(一)核查时间:8月10日至8月18日
(二)核查时家长应提供的资料
1.城区户籍类学生。需提供的资料:①父母与就读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入截至2023年7月20日);②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城区房产类学生。需提供的资料:①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父母与就读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③父母房产证明(指能够证明房产权属的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备案登记等);④实际入住后的水电或电视或网络开户证件及缴费发票;⑤户口不在一起的、户主不是就读学生父母的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进城务工(含双方、单方务工)与经商类人员子女。需提供的资料:①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父母与就读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③父母在县城务工、经商截至2023年7月20日连续满六个月的资料证明(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工资流水册、门面租赁合同、租房合同等)。户籍不在城区且城区无房产的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随迁子女需提供的资料:①全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②工作证明:父母(至少一方)由工作单位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证明或由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③所租赁房屋房东的合法房产资料(同房产类房产要求)、房屋租赁许可证、租房合同。
4.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需提供的资料:①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父母与就读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③父母一方现役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④部队政治部公函。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父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就近申报学位。
(三)核查办法
由义务教育招生办、招生学校分类核查。即:义务教育招生办负责核查户籍类和有证件的房产类;招生学校负责核查进城经商务工类和没有证件的房产类并负责核查房产类是否实际居住。义务教育招生办督查招生学校是否公平公正,核查结果是否真实;招生学校对义务教育招生办核查的户籍类、房产类进行复查。家长在湘易办App、洞口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洞口教育网)或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查看核查结果。
(四)核查公示时间:8月19日至8月22日
对审查合格确定就读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取时间及录取办法
(一)录取时间:8月23日至8月26日
(二)录取办法:所有核查合格者,都由义务教育招生办按类别分批次依次录取。
第一批次:户房一致类子女、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第二批次:有户无房和有房无户类子女。
第三批次:父母双方在城区务工或父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经商及父母至少一方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类子女。
第四批次:父母单方在城区务工类子女。
按类别分批次安排学位时,先保证前一批次,再考虑后一批次,依次类推。前一批次录完,剩下的学位不能满足后一批次的,则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来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以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城区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学生一律回原籍或到民办学校就读。家长可在洞口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洞口教育)或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www.dongkou.gov.cn)中查看录取结果。
九、新生到校预报名与正式报名时间
(一)学生到校预报名时间:8月27日至28日,录取到校的新生到各招生学校进行预报名,便于学校进行开学前编班等准备工作。
(二)正式报名入学时间:8月30日,新生到各招生学校进班办理正式报名入学手续。
凡属一年级新生的,还需在开学后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凡属七年级新生的,还需查验小学学籍卡。
十、其他入学事项
(一)申请转学学生入学安排。为控制大班额,凡符合县城入学条件,申请转入县城小学的学生,在有学位的前提下,户籍或居住地在平溪江以南的安排到第二芙蓉学校就读,在平溪江以北的安排到正龙小学、城东小学或木瓜高级小学就读;凡符合县城入学条件,申请转入县城初中的学生,在有学位的前提下,安排在雪峰街道木瓜中学就读。县城其他学校一律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县城义务教育学校之间不能相互转学。
(二)棚户改造区学生入学安排。苗圃棚户改造区一年级新生到洞口学校小学部就读,七年级新生到洞口学校初中部就读。煤矿棚户改造区一年级新生到文昌三小就读,七年级新生到洞口九中初中部就读。
(三)工业园易地搬迁户学生入学安排。工业园易地搬迁户一年级新生自主选择到第一、第二芙蓉学校或田家学校就读,七年级新生到花古中学就读。
(四)城东廉租房学生入学安排。茅铺廉租房一年级新生到城东小学就读,七年级新生到思源学校就读。
(五)进城经商子女在父母经商店铺就近申报学位。进城务工子女在父母务工单位就近申报学位。
(六)县园艺场附近。户籍为花古街道居民子女只能在花古街道区域内学校就近申报学位。
十一、工作纪律
(一)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不违规招生;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县教育局要加强监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入学过程中,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生县城入学资格,责令回原户籍地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三)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顾全县城化解大班额和招生工作大局,对招生政策要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做到不打招呼、不写条子、不干预招生工作、不徇私舞弊,凡违反者,由县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739-7234217、0739-7234210。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739-722268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