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精神,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一)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二)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符合“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入学;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所属学区入学;对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须户籍未曾分离且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当地无房产),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祖辈房产证地址所属学区入学。
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住宿。
(三)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地不得超班额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不足龄入学的学生小学阶段不得转入其他有入学年龄限制的学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招生行为均衡分班。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进行录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体局的,可以由市教体局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2023年市直及两区继续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地自建的招生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实现网上报名、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一)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二)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1.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 “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2.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副总及以上)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地可根据市、县招商引资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五、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教体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理。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民办学校,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改正的,可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杜绝学生无序流动,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新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积极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引导社会和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信任感。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市直相关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