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关于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环境,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做好2023年我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科学、明晰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各学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划分的招生区域进行招生,严禁学校(含民办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入学考试,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交叉区域内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冷水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将具体政策、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时间、统一录取”的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
1、入学年龄。凡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学校严禁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2、招生区域及规定
根据学校的规模、分布以及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划分招生区域,各学校根据规定招收区域内适龄儿童,城区小学招生区域以《2023年冷水滩区关于调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区域的通知》文件为准,农村小学以所在乡镇为招生区域。
3、招生计划
各小学要按标准班额招生,使用分班软件实行均衡编班,严格执行招生指令性计划(城区小学招生计划见附件1,计划招收班级数和班级人数将依据学校所在招生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数量进行微调),保障适龄儿童入学。
4、入学须提交的材料:
(1)招生区域内有房产的须提供:
①父母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及父母同户、同住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发票。
②适龄儿童本人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适龄儿童本人户口簿,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发票。
③(外)祖父母等其他监护人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外)祖父母等监护人同户、同住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发票。
④自建房户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居委会开出自建房证明(建房用地许可证)、社区网格化信息、水或电开户信息及近三个月的水或电缴费发票;购买自建房的需提供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购房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自建房证明(建房用地许可证)、社区网格化信息、水或电开户信息及近三个月的水或电缴费发票。
(2)儿童户籍在招生区域内,但监护人房产不在招生区域内的须提供:
公安部门核发的适龄儿童本人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3)城区拆迁户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拆迁证明材料(这类人员安置地房屋未交付使用时可选择原住所或安置地就近入学)。
(4)进城、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尽量安排在适龄儿童监护人经商地所在的招生区域入学,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时间截止为2023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营业状态)、房屋租赁协议及租住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
(5)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尽量安排在适龄儿童监护人务工地所在的招生区域,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监护人(父母一方即可)在当地城区务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连续在当地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的证明(时间截止为2023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正常缴费状态)、房屋租赁协议及租住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
注意: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真实,视为自行放弃在申请学校就读资格,一律回户籍地完成义务教育。
5、报名录取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归口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各城区学校使用统一的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等工作。各农村学校采用现场报名,招收本乡镇的适龄儿童入学。
若区域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未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全部接纳。若区域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则按顺序按批次接收学生(第一批次:学生户籍和监护人房产均在招生区域内;第二批次:学生户籍在招生区域内,监护人房产不在招生区域内;第三批次:监护人房产在招生区域内,学生户籍不在招生区域内;第四批次: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第五批次: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同批次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区教育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6、时间安排
⑴平台报名。7月10日至7月22日,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家长)登陆网络报名平台自主报名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⑵专干初审。7月23日至8月1日,各学校组织专干队伍进行信息核查并将初审结果在平台上反馈给各学生监护人;8月2至6日,初审不通过的学生进行报名资料修改再次提交(仅提供一次修改机会);8月7日至11日,各学校组织专干队伍对修改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反馈给各学生监护人。
⑶比对核查。8月12日至8月21日,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带学生的报名数据到相关部门进行比对核查。
⑷现场复核。8月25日前,通知监护人带所有资料的原件到初审通过的学校进行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学生监护人。
⑸报名入学。9月1日,监护人带适龄儿童携户口簿到预录学校报名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
1、招生计划
各初中学校要按标准班额招生,使用分班软件实行平行编班,严格执行招生指令性计划(城区初中招生计划见附件2),不得随意突破,保障招生区域内小学毕业生100%入学。
2、招生区域及规定
根据学校的规模、分布及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划分招生区域,各学校按规定招收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城区初中招生区域以《2023年冷水滩区关于调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区域的通知》文件为准,农村初中以所在乡镇为招生区域。
3、入学须提交的材料(同小学招生)。
4、录取方式(同小学招生)。
5、时间安排(同小学招生)。报名时,小学毕业生监护人带学生携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预录学校报名入学。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归口冷水滩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收取材料,不得以各类考试成绩、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不得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四)高中招生
我区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实施,按市教育局制定下发的招生文件精神执行。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市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市教育局使用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对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招生进度,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五)转学插班工作。各校要认真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要求,严格审核学生转学资格,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不得转学,坚决防止因择校转学导致“大班额”的出现。8月28日至8月29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安排专人进行资料审核、报名登记及入学安排。对不符合转学条件、不按程序办理转学私自接收学生的,将严格追究转入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相关规定
1.完善城区学生入学审核制度,要坚持以户籍证、房产证作为入学主要依据。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2.完善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制度。建立以居住证、务工证等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坚决制止因教进城和择校行为。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在此基础上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一是要创造条件让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二是合理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三是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组织送教上门服务,落实“一人一案”。四是支持家长送到康复中心实施培训学习。对所有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残疾学生都要纳入学籍管理。
4.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出具户籍证明、书面申请报告、优抚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符合优抚对象的按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招生入学政策落实优待入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冷水滩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王付荣同志任顾问,秦功旭同志任组长,潘志强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基础教育股,由冯冬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校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设立招生专干,根据招生工作的要求,在已上报学校招生计划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本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纪律
1 | 成立整顿招生秩序工作小组,由潘志强同志任组长,区纪委区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副组长,内监室、基础教育股、民教股、职成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 |
2 | 区教育局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各学校要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学校招生工作职责不清、赏罚不明。 |
3 | 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挂钩,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各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 |
4 |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控制班额,严禁各校自行其事,乱招生,乱办班。 |
5 | 坚持均衡发展原则,严禁办重点班或以办重点班为目的的实验班、特长班。 |
6 | 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升学承诺,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中小学校接待招生人员进入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教师接受招生学校宴请、收取招生学校钱物。 |
7 | 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开好三个会(行政会、教师会、学生会),使我区招生政策与要求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
8 | 严格学籍管理。一是依托全国学籍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坚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把转学入口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二是存在大班额的学校严禁接收插班生。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进城经商务工等原因需要转学者,统一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
9 | 规范新生录取。小一、初一新生录取结果在招生平台查询,严禁各学校发放自制的录取通知书。 |
(三)问责机制。
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项目申请资金、取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并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后果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政策,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