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9号),以及镇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工作落地落细,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普惠原则,执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工作原则
1.扎口管理,以校为主。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校科学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招生,免试入学。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户证一致优先”、免试入学的原则,以“施教区认定”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3.公平公正,阳光招生。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采集、报名均须通过“镇江市义务教育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各义务教育学校应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或细则,以及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来访接待地址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家长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建立统一规范、公正透明的招生秩序。
三、招生对象
1.小学招生对象
(1)本地户籍适龄儿童
户籍在我市,2017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迁入)及合法固定住所(属于自有完整产权的生活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应于6月30日前取得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需提供以下入学材料: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等相关材料。
(2)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017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签发时间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同时在我市居住时间满一年)的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报名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户籍证明 | 父母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 |
居住证明 | 父母与随迁子女在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开具的居住证明。 |
住房证明 | 有自有住房,且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已购房、尚未领到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
工作证明 |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法定登记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
2.初中招生对象
(1)本地户籍适龄少年
户籍在我市,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迁入)及合法固定住所(属于自有完整产权的生活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应于6月30日前取得产权证)的小学毕业生。
户籍在我市的小学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以下入学材料: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
(2)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已在我市就读小学,且取得我市小学毕业证的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未在我市就读小学,在外市取得小学毕业证,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签发时间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同时在我市居住时间满一年)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适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报名还需提供学籍证
明(提供小学学籍卡或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统筹安排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各小学一律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四、招生办法
1.小学招生办法
小学招生严格按照“施教区认定”(户籍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信息一致是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以“户籍地与产权证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免试招收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居住时间”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规模,免试招收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于施教区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可实施“每户地址三年内只享有一次入学机会”的政策(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并写入学校招生方案中。
2.初中招生办法
初中招生按照“对口直升”“施教区认定”“户证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免试招收小学毕业生。各乡镇初中必须严格坚持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及时做好新生报名入学工作,严禁跨区域招生。各初中在招生过程中要对照小学毕业生花名册,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了解工作,对本施教区应入学的每一位小学毕业生去向做到了如指掌,确保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
各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入学,要重点关注残疾、特困、留守等家庭适龄学生的入学情况。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校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
3.招生流程
(1)各校公布招生公告:各学校于6月21日-24日将招生公告报教育局教育科,经审核备案后,6月28日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发布招生公告,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各小学于6月19日-21日报送应届小学毕业生花名册纸质稿(见附件2)至局教育科(电子稿发至邮箱yzjyk3315 163.com),同时各乡镇中心小学须报直升中学一份,报镇(街、区)一份。
(2)采集报名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登陆扬中教育信息网(http://edu.yz.gov.cn),通过“镇江市义务教育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或“扬中教育”微信公众号-民生服务中“入学报名”专栏,进行网上信息登记(城区学校和乡镇学校申请分别从城区或乡镇入口进入,进入后按照本地户籍、外地户籍选择登记报名信息)。小学报名时间为7月3日-5日,初中报名时间为7月6日-8日,逾时将关闭系统,不再进行补登记。
(3)审核报名信息:7月10日-14日学校对报名信息进行初审;7月17日-21日教育局对报名信息进行复审。
(4)现场审验与发放录取通知书:7月25日-26日家长查询预录取信息,7月27日-28日携带相关原始材料到相应学校进行现场审验,8月1日-3日教育局复核并发放电子入学通知书。
五、招生规模及人数控制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要严格落实起始年级按省定标准班额办学的要求,各小学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各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45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30人左右的小班化试点。
六、非起始年级转学办法
(一)转学对象
1.本地户籍学生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镇(街、区)迁移的(不含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可申请转学,转入学校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确定是否接纳。经转入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入手续。
2.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持有我市居住证(居住时间原则上需满一年),并持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应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转学时间安排
7月3日—7日家长向各校提交转学申请,学校登记信息并做好材料审核工作。
7月10日-12日学校上报转学信息,教育局复核并统筹安排转学事宜。7月14日接受转入的学校通知家长转学安排。
七、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要会同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形成2023年义务教育入学安置的基础性数据,建立本学年需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安置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做到“全覆盖、零拒绝”。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要求,依法对区域内特殊学生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
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中适龄盲生、聋生原则上在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适龄智障学生在扬中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联系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通过“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予以教育辅导和帮助,并纳入学籍
管理。
八、政策优待对象入学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苏政联〔2012〕9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和《关于给予赴湖北医务人员8项关爱举措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本市驻地部队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新冠疫情期间援鄂医护人员子女优先入学。各类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协调落实。
九、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
各小学、初中不得擅自跨施教区招收新生。各校严禁无档、无序招生,对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严肃查处。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参加奥数等各类竞赛挂钩,或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各校要从招生环节开始加强学籍管理,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流、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初中毕业享受热点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的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
(二)实行均衡分班
各校必须坚持均衡编班,保障学生受教育机会均等。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编班过程邀请教育科、督导科、组织宣传与监督科等相关人员参加,接受监督,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等公平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三)加强学籍管理
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各校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要求,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健全和完善招生收费公示制度和监察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实行帮困助学,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强化监督力度
各校开通招生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各校应及时上报招收新生名册,做好招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9月8日前,各校应将新生花名册、新生入学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员子女花名册电子稿、残疾儿童少年安置情况表电子稿、纸质稿(见附件3、4、5、8)各一份报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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