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河源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管理通知》和《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必须是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二)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七年级)的适龄少年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申请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四)申请入读非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
(五)符合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含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各类优待对象)。
(六)申请积分入学的必须是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源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区域
(一)公办学校
市区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招生区域见附件1、2,各学校划分区域详见《源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划分图》。
(二)民办学校
源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市区(源城区、江东新区)区域招生;市直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招收市区(源城区、江东新区)区域的学生,有多余的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于8月20日开放招生系统,按照申报、审核、录取的流程,招收本市跨区域的学生。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学生需符合源城区(含市直)公办学校入学类别和要求,即招收区域内符合户籍类、房产类、政策类和随迁类(含外来务工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六年级在校生可以直升本校七年级,且由学生和家长自愿申报,直升名单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有效。本校教职工子女、符合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公示后安排入读。
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区域将在“河源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各村(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公示栏或微信公众号同时公告。
三、学位申请
根据国家、省、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市区实际,采用“网上申报、职能部门联审、学校复核、市(区)教育部门录取”的方式,进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因条件限制无法网上登记的申请人请提前与区域所属的学校联系(各学校咨询电话见附件6),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见附件5),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学校由工作人员帮助登记和申报。各学校要安排专人协助有需要的家长进行上网申请学位。
(一)起始年级(一年级和七年级)学位申请
1.网上登记及申报(6月19-24日)
(1)登记信息:扫描文件后面二维码,登录“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系统),按照招生系统要求完成在线注册(可通过招生系统内的“操作指引”学习、了解招生系统的操作)。
(2)申报学校:申请人按照招生政策的规定,在招生系统申报入读的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申请人登记的信息,选择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居住证(或租住处)住址的其中一项,申报所属区域的1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资格审核及录取安排(6月25-30日)
(1)第一阶段: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核录取第一批次(户籍类、政策类)、第二批次(房产类)的申请对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报名录取结果。
①户籍类:具有与申请入读学校区域相对应户籍地址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政策类:符合政策性优待对象(含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各类优待对象)子女。
③房产类:持有与学校招生区域内相对应房产(不含商业用途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房产”指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下同)。
特别说明:户籍类申请人按照户籍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政策类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入学需求,由政策优待对象的单位统一出具入学需求函件并指定专人到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不接受个人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申请人按照房产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如申报人数超过该区域学校的学位数时,则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学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招生系统报名结果,未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学校在系统进行录取操作。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公示(具体时间另行安排)。未摇中号的申请人可按条件再次申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未满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第二阶段: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核录取第三批次(随迁子女类)的申请对象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录。
①持有市区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购买社保(含养老及医疗保险);
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购买社保(含养老及医疗保险),且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含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
特别说明:申请人按照居住证地址或稳定住所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学校完成户籍类、政策类、房产类的录取后仍有空余学位时,符合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的方可以参与积分入学(见附件3)申请学位。按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根据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以上两批次符合条件但未被录取的申请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凡是不服从分流的,返回户籍地解决入学问题。
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摇号未被录取且符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条件的申请对象,如有入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则按照登记信息分类别(户籍或房产类)进行补录,所申报补录的学校学位已满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就近分流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招生系统进行招生补录。
3.学校现场审核(7月1-2日)
各学校结合学校工作安排,自行安排时间通知符合入读本校的申请人带好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件)到学校现场复核。
4.录取结果公示(7月3-5日)
经市、区教育局录取的各学校起始年级(一年级和七年级)名单将在招生系统及学校公示栏公示3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复核。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安排已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在此期间未缴费注册确认的视为放弃该校的学位。
5.领取入学通知及报到注册(7月8-9日)
申请人可登录招生系统或到申报区域的学校进行查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下发入学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该校的学位。
(二)非起始年级(各年级插班生)学位申请办法
源城区(含市直)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省定班额人数的标准,7月10-13日通过招生系统上公布学校非起始年级空余学位情况。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起始年级的插班生必须先咨询学校是否符合入学政策,执行先审批再接收的原则。不超过当年的招生计划、不超过核定的办学规模、不超大校额和不超大班额的各民办学校可向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各年级拟接收插班生的申请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限量接收转学插班生,未经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转学插班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1.申请条件
(1)持有与申请学校区域相对应户籍地址的(含政策类);
(2)持有与申请学校区域相对应房屋所有权证的;
(3)符合随迁子女条件积分入学的。
2.学位申请(7月10-13日)
申请人登录招生系统,在招生系统按申请条件申报所在区域学校。
3.资格审核(7月14-18日)
学校和职能部门核验申请人的资格及证明材料后,根据空余学位情况安排学位入学。
4.录取顺序
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按先户籍类(含政策类)后房产类录取,以上两类招录完成后仍有空余学位,根据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次序安排学位录取,直至满额为止。
符合条件未被录取的申请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凡是不服从分流的,返回户籍地解决入学问题。
四、相关要求
(一)用于申报学位的房产必须是已经入住(以入住电费发票为准,需提供最近1个月或1个月以上发票),已购房但没有实际入住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申请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在一起,并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按照房屋产权证中的“规划用途”或“房屋用途”,住宅用途类房产作为入学申请依据,商业用途类房产不能作为入学申请依据。
商业用途类房屋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商铺、商业公寓和酒店式公寓等。
(二)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以及半年内(截至申请日止)的电费发票或水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含原始发票),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半年以上。
(三)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相当于积分入学类“住房保障”项满分;购买社保的申请人,社保单位必须是源城区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且期限在五年内(即2019年至2023年内),截止申请日需购买社保半年或以上,购买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交月份计分。在市区租房居住的必须提供合法、正规的租房合同,并提供房屋租赁税票(截至申请日止)。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公示后3天内)未报名注册确认的人数超过10%(含10%),需再组织申请该校未摇中号的学生进行二次摇号补录,如未注册人数不足10%的,则由学校在申请该校未摇中号的学生中进行自主补录。
(五)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划分是依据片区生源情况作出的初步划分方案。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作出招生区域调整或调剂生源。
(六)因部分区域人口密集,学位供给不均衡,2023年秋季部分学校入学进行以下调整和分流:
1 | 原上角小学招生区域并入下城小学招生区域范围,2023年秋季上角小学暂停招生。 |
2 | 市第一实验学校(原市二中)初中部学区内符合条件的积分类入学申请,统筹安排到市一中。 |
3 | 市三小学区内符合条件的积分类入学申请,统筹安排到市二小。 |
4 | 市四小学区内符合条件的积分类入学申请,按照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到高莲小学或东埔小学。 |
5 | 新塘小学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年级积分类入学申请和所有非起始年级非户籍类插班生,原则上分流至黄子洞小学入读。 |
6 | 金沟湾小学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年级积分类入学申请和所有非起始年级非户籍类插班生,原则上分流至黄子洞小学入读。 |
7 | 新江路小学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年级积分类入学申请和所有非起始年级非户籍类插班生,原则上根据学生住所按就近原则,分别分流至庄田小学、宝源学校小学部或江源小学入读。 |
8 | 新江路中学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七年级积分类入学申请和所有非起始年级非户籍类插班生,原则上分流至宝源学校中学部。 |
(七)入学申请人只能向其居住地所在区域内的1所公办或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不得多校和跨学区申请。若有多校或跨片区申请,或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资格。申请人如错过了申报时间的或者申报期之后迁入的,请于8月26-27日在招生系统上进行申报,将根据所申报学校的学位情况给予补录或者调剂到其他学校。
(八)积分入学申请对象必须是非源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若有持源城区户籍申请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九)各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按核准的招生计划,同步招生。严禁提前组织线下招生,变相“掐尖”遴选生源。严禁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各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