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余杭区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按类别顺序排序录取,其中报名或补报名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根据“同类排序靠后”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
户籍在学区内的儿童少年。
(一)具体条件
1.A表生:本人户籍在学区内,且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略)为依据;本人户籍在学区内,且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以房产证为依据。
2.B表生:本人户籍在学区内,但不属于上述类型。
(二)排序办法
当第一类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根据A、B表顺序及本人落户时间早晚排序录取,超出部分就近分流安置,同一教育集团内优先考虑。
二、第二类
(一)具体条件
1 | A表生 | 户籍不在学区内,但具有余杭区、临平区户籍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22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的。 |
2 | B表生 | 具有杭州市其余八城区户籍,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22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的(适用初中)。 |
3 | C表生 | 具有杭州市其余八城区户籍,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适用初中)。 |
(二)排序办法
小学:在第一类招生计划数有余时,根据其父(母)取得房产证时间早晚排序录取,当第二类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超出部分就近分流安置,同一教育集团内优先考虑。
初中:在第一类招生计划数有余时,根据A、B、C表顺序及其父(母)取得房产证时间早晚排序录取,当第二类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超出部分就近分流安置,同一教育集团内优先考虑。
三、第三类
(一)具体条件
1.小学为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2.初中为:
(1)A表生:余杭区、临平区小学应届毕业,其父(母)在余杭区有房产,本人所持的《浙江省居住证》与房产地址一致,申请在房产所在镇街入学。
(2)B表生:余杭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3)C表生: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二)排序办法
1.小学
采用“积分入学”办法,根据随迁子女居住证积分高低排序,统筹安排入学,父母双方申请积分的,取积分高的一方。积分相同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排序先后位次:申请人家庭在余杭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余杭区连续居住时间长;社会保险积分高;基础积分高。
无积分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排序先后位次:申请人家庭在余杭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余杭区连续居住时间长;父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
3月1日至4月10日未进行“积分入学”申请,以及公办小学第一阶段录取开始后至8月31日间取得居住证的儿童,不适用“积分入学”办法,按照无积分者排序录取。
2.初中
根据第三类A、B、C表顺序排序,同一表次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先后位次:申请人家庭在余杭区自购产权住房年限长;余杭区连续居住时间长;父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
第三类将根据资源情况,进行镇街内或跨镇街统筹安置。
四、其他类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在余杭区公办学校妥善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