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小升初网 > 政策资讯 > 正文

2023年永康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5-19 12:49:53  来源: 小升初网  
字号:

2023年永康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免试入学,统筹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按学区招生,“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以过渡方式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分类有序,因地制宜分类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施教区域内户籍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四)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全域网上入学报名。

  二、学前教育招生

  幼儿园小班入园对象为年满3周岁(2020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幼儿。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规范幼儿学籍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

  各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制订招生方案。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继续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各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各镇(街道、区)备案。各民办幼儿园严格按2023年秋季核定规模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义务教育招生

  (一)招生年龄

  小学为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龄儿童少年,初中为当年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按时入学。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需向施教区域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二)招生时间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具体按照《永康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预录取。

  (三)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全域实行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2.填报志愿。全市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的指导下填报学校志愿,自愿选择公办学校、“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填报1个学校志愿。报名时应由其父母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永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报名系统”(以下简称入学报名系统),登记入学信息。

  入学报名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入学报名系统不予登记。网上登记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则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或涉嫌伪造证件的,交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公办学校招生

  1.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永康中学、永康三中、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初中、永康五中(初中部)、城西中学(永康三中花川校区)、明珠学校(初中部)。

  小学:大司巷小学、大司巷小学(江南校区)、人民小学(园丁校区)、人民小学(三马校区)、民主小学、民主小学(金都校区)、解放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高镇小学、永康五中(小学部)。

  (2)学区划分和招生类别。

  市教育局根据城区社区居委会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合理划定城区各公办学校施教区域。

  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入学对象,根据具备的相关条件,分为A类户籍生、B类政策生、C类房产生、D类集体户、投靠户、挂靠户。各类别招生对象界定如下:

  A类:是指2023年4月30日(含)前取得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施教区域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除集体户、投靠户、挂靠户)。A类生按户籍实际情况,分为A1类、A2类:

  A1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家庭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施教区域内。户籍登记住房以父母(至少一方)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A2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该校施教区域内有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且入学儿童、父母(至少一方)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方的户籍一致。户籍登记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B类: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烈士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功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当年军转干部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居住并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子女、外国籍人士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的适用对象)的子女;其他市委、市政府政策性安排对象的子女。其中定向支持总部中心、三产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入学学额指标中,非本市户籍生源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30%,且须按照《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参照“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

  C类:是指2023年4月30日(含)前取得永康市非城区户籍,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且持有2021年8月31日(含)前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50%及以上),随父母居住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D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集体户,或迁移投靠到直系亲属名下,或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的适龄儿童少年。

  (3)招生录取顺序。

  公办学校按A1类→A2类→B类→C类→D类的顺序分批次录取,额满为止。

  A类对象按户籍申报(迁入)时间排序录取。B类对象经市教育局及主管部门公示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C类对象按父(或母)有效房产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D类对象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中C类对象可自行选择回原籍施教区域学校就读。

  已属城区A类的对象不得报城区公办其它类别。B类对象须向主管部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的审核材料及服从调剂书面承诺书,主管部门上报名单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资格且名额不再增补。多本房产证的城区C类对象,只能选择居住地所属施教区一所学校报名。

  新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需进行有效性核验。核验分网络核验与现场核验。A类对象、D类对象提交的报名材料与大数据比对成功的,学校进行网络核验确认。提交的报名材料与大数据比对不成功的,报名新生父母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到报名学校进行现场核验;B类对象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并公示;所有C类对象均需到房屋坐落地址所属施教区招生学校进行现场核验。逾期未提供报名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2.非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非城区公办学校应严格在施教区域内招生,按A类→B类→C类→D类先后顺序分批次录取,额满为止。

  A类:是指在2023年4月30日(含)取得施教区域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B类:是指符合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予以安排的及当地镇(街道、区)政策性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C类:是指非施教区域内户籍,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域内持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D类:是指施教区域外户籍,父(母)在施教区域内居住或就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随迁子女父(母)或本人需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积分符合入学条件。

  A类对象按户籍申报(迁入)时间排序录取。B类对象经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统筹安排入学。C类对象按父(母)有效房产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D类对象按就业实际情况录取,其中随迁子女按《永康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录取。

  首次未录取的少年儿童,可以转报未招满的公办学校。确因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不足,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不能全部在公办学校入学的,通过向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方式解决入学问题。

  3.永康市少体校可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方案由永康市少体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实施。

  4.“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明珠学校处于招生过渡期内,2023年其初中部采取分批的过渡方式招生。

  (五)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对象:符合在我市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随迁子女父(母)或本人需持有效期内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民办学校要依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经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全部报名对象,统一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父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3.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年限不少于3年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初中部,直升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需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

  4.参加民办学校、“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报名但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报名。补报阶段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补招计划数,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在公办学校补报后,根据公办学校已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在审批地招生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金华市其它县(市、区)补招,其补招时间在各县(市、区)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进行。具体招生事项由金华市教育局统一发布。未经核准的民办学校严禁跨市域招生。

  (六)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招生流程和咨询电话等,并要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父母,录取名单和剩余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招生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各种类别的招生结果。

  (七)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随班就读确有困难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确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施教区域内学校或特教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八)新生“长幼随学”政策

  “公参民”转为公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在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可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非城区公办学校录取时按照“同类排名靠前”原则优先解决有兄(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区)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杜绝父母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原镇中心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指导、监管、统筹和服务工作。各招生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责任。

  (二)推进阳光分班。各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维护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小学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5人(含)以内,初中原则上控制在每班50人(含)以内。

  (三)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年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四)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各学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不得存在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的提前预招、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学校进行招生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等扰乱招生工作秩序并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等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