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慈教〔2023〕17号)、《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慈教〔2023〕18号)的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周巷镇教育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行为管理
1.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镇招生政策并统筹协调安排,镇教办负责具体实施。
2.各镇属幼儿园、中小学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家长网上填报的培训、指导、审核等招生管理工作。
3.各校要均衡编班,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学生。
4.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除随班就读学生外),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为送教上门的学生建立学籍。
二、招生方法
1.招生对象
小学段: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具有周巷镇户籍适龄儿童、符合镇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本镇入学的非本镇户籍适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须持本镇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2023年量化积分或父母持有周巷镇商品房的房产证,下同)。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周巷镇教育办公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段:本镇户籍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符合镇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本镇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2.报名办法
要求在周巷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含随迁子女),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慈溪市”、“周巷镇”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
3.志愿填报、信息核验
周巷镇户籍儿童少年可以在本镇公办或本市民办学校(不包括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下同。)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本市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
监护人须作诚信承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截止日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由教办组织核验所有在本镇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住房、居住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基本信息。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报名平台自行补充有关信息资料,若没有补充信息资料或补充了无效的信息资料,则认定为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已通过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镇(街道)教办组织的招生。
4.录取办法及流程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二孩三孩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
本镇生源录取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录取
民办学校录取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阶段:镇属公办中小学录取
按下列先后顺序分二批录取。
第一批
(1)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户籍在本镇的适龄儿童少年(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除外),根据划定的施教区、所填志愿进行录取。
(2)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户籍在周巷的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
(3)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寄居在户籍在周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读的。
(4)户籍迁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网上报名截止期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
(5)优抚优待对象的子女根据国家、省、宁波、慈溪市及周巷镇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安排入学。
(6)虽有房产而无对应户籍的本市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区学校录取;若意向在本镇就读,将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7)随迁子女其父母(监护人)凭周巷镇商品房的房产证申请入学的由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入学。
(8)随迁子女根据公办学校可提供的学位数划定量化积分入学分数线,综合考虑量化积分高低、学区划分、地段远近等因素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024年开始按量化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入学的顺序如下:
① | 随迁子女本人和父母均持有居住证; |
② | 随迁子女本人和父母一方均持有居住证; |
③ | 随迁子女本人持有居住证; |
④ | 随迁子女父母均持有居住证; |
⑤ |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居住证; |
同一批次类别的随迁子女则根据父母量化积分高低先后顺序(只计高的一方)进行统筹安排。
(9)有其他特殊情况,则由镇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入学。
(10)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若放弃录取资格回公办学校就读的,不再视作学区生,须有其监护人向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及教办同意、教育局批准后,由教办统筹安排入学。
三、施教学区划分:
未尽之事由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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