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学生有本学区户籍,并与监护人户籍(监护人为户主)、家庭住房(监护人有房产,以产权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的。
第二批:学生在本学区有与监护人一致户籍(监护人为户主)、监护人在奉化区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
第三批:学生在本学区有与监护人一致户籍(监护人为户主)、监护人在本学区无房产但有本镇(街道)房产的。
第四批:学生有本学区户籍,且自出生日起一直在祖辈处(祖辈为户主),并与监护人户籍一致,该祖辈在本学区有住房的。
第五批:学生在本学区有与监护人一致户籍(监护人为户主)、监护人在奉化区有房产,但本镇(街道)无房产的。
第六批:学生在本学区无户籍、监护人有本学区房产的。
第七批:学生在本学区无户籍、监护人无本学区房产,但监护人在本学区工作生活且实际居住时间较长的。
备注:
1.属于共有住房的,产权比例须达到50%及以上。
2.学生出生落户时户口未在祖辈处,后迁入的;学生户籍与监护人户籍不一致的,均属于户口挂靠,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普教科递交《特殊情况学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再作调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