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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5-09 16:35:28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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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8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114号)、广元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教函〔2023〕53号)精神,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巩固控辍保学成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2023年广元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告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市、区一体,以区为主原则。

  (三)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四)坚持公办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及“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要求,统筹安排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二、市城区范围

  市城区包括利州区7个街道(东坝、嘉陵、南河、上西、河西、雪峰、万缘)、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街道(下西、袁家坝)范围(以下简称市城区)。市城区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办学校)、民办转为公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简称转公学校,仅大东英才学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民办学校)。

  三、招生对象

  (一)市城区公办小学新生招生对象:具有市城区户籍且身体健康的小学适龄儿童(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未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

  (二)市城区公办初中新生招生对象:具有市城区户籍,且已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的2023届小学毕业生。

  (三)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优待对象子女。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五)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至7-8周岁。

  四、学校招生范围划分

  ➤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小学招生服务片区划分

  ➤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初中招生服务片区划分

  五、报名条件

  (一)公办学校报名条件

  1.市城区户籍学生

  需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根据户籍所属片区申请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需在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非市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在流入地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的相关证明。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凭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申请学位;无房产(含小产权房)的凭户口簿、其法定监护人双方有市城区内无房证明、居住证明、截至7月1日上溯3个月其法定监护人在广元市利州区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请学位。

  (二)民办学校及转公学校报名条件

  申请在市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和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申请入学。

  六、报名方式及要求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均使用“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全省系统”)实施统一管理,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川教通”进行线上操作。报名登记前,家长可通过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官网、“利州教育在线”微信公众号了解报名流程、报名指南和招生入学相关政策。

  凡以虚假信息申请学位的,将取消其申请的学位资格。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学位的适龄儿童视为主动放弃申请,后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已录取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到校确认学位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学校不为其保留学位。

  七、入学程序

  (一)民办学校及转公学校

  市城区户籍学生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在民办学校和转公学校中自愿选择1所学校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通过“全省系统”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分配学位。民办学校本校小学毕业直升本校初中的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对直升学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直升学生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直升学生优先全部录取;剩余学位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分配录取。已在民办学校或转公学校确认学位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学校报名。

1学位申请(5月17日—5月21日)
2资格审核(5月19日—5月25日)
3学位分配(5月26日—5月29日)
4入学报到(5月30日)
5学位补录(5月31日)
6补录资格审核(6月1日)
7补录学位确认(6月2日—6月3日)

  (二)公办学校

  市城区户籍学生严格按照户籍地所属服务片区就近入学,严禁跨片区择校。非市城区户籍的随迁子女严格按照居住地所属片区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根据申请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1.学位申请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9日—6月15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3日—7月12日)

  2.资格审核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14日—6月26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6日—7月25日)

  3.学位分配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27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26日—7月27日)

  4.入学报到

  市城区户籍学生(6月28日—6月29日)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7月28日—7月29日)

  5.公办学校补录

  对市城区未完成招录计划的中小学校于7月31日—8月1日开放补录,空余学位按照报名时间先后进行补录,额满为止。

  八、安排办法

  (一)户籍学生确认及安排办法

  1.符合“两个一致”情况。符合“两个一致”入学原则,即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直接按所划片区就近入学。在施教区内的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招生片区学生确认的条件。

  2.其他情况

  (1)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以户籍(截止当年8月31日上溯半年以上未迁移)所在地确定入学片区;因其他情况临时迁移户籍不满半年的,视其房产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学位情况确定,或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户籍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的户籍标准化变更不受时间限制。

  (2)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实际常住(居住一年以上),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少年的入学片区。

  (3)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户籍为“空挂户”,或具体户籍地址不详无法判断入学片区,以其父、母房产确定入学片区;父母双方均无产权房且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的,依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确定儿童少年的入学片区。

  (4)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的户籍、房产证等确定儿童少年的入学片区。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儿童少年户籍挂靠在亲友或其他非法定监护人户籍处,此类户籍“挂靠”儿童少年依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安排。

  (6)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在城区,因政府拆迁安置等原因跨片区购房或居住,政府对其户籍或子女就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视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超出招生计划安排办法

  如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该学校的招生计划,则按户籍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直到额满为止,其余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具体情况,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四)优待对象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群体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此类人员子女入学需在5月10日至5月12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教育股进行线下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6月5日至6月6日在“全省系统”选择对应学段通过“优待对象子女”批次申请学位并按要求上传资料。

  (五)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双胞胎(多胞胎)参加电脑摇号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摇号,绑定摇号须在5月10日至5月12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教育股现场登记备案,摇中一人均可就读。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此要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市城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如期接受义务教育,努力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宣传单、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入学的文件规定和本《通告》内容。

  (四)严格招生纪律

  要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实现“阳光招生”。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任何学校、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自出政策、虚假谎报、以权谋私,制造招生工作障碍,干扰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凡未通过“全省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