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现就宁波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一)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学龄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综合城镇化、人口流动带来的区域、城乡学位需求结构性变化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迎来适龄儿童小学入学高峰等因素,全面摸清2023年城镇范围适龄儿童(包括户籍生和随迁子女)数量。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合理制定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部分学校应对入学高峰年的扩班方案,严格核定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保障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正常入学。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招生计划无法满足入学需求的区域,应审慎、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黄)色预警信息,加强对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环节的审核和督查,提前做好分流方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分流学校,平稳有序实施分流,并通过各种途径逐年减少预警学校数。
二、明确招生范围对象
(三)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公办学校严格落实“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单独划分学区,也可以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方式招生。由民办学校转制的公办学校,坚持稳定第一原则,未依法依规进行学区划分的,仍按照过渡期招生办法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实行大学区制或多校联合划片招生,推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规范民办学校属地招生。民办学校严格在审批地招生。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兴宁中学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之前订有协议、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五)明确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三、严格核验入学条件
(六)统一招生管理系统。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宁波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
(七)规范信息志愿填报。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入学的依据之一。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报名地辖区内的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持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或选择民办学校,不能兼报。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一个区域报名并入读。
(八)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须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则由监护人和学生承担后果。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名的儿童少年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点对点通知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报名地教育行政部门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入学报名。
四、严肃规范录取工作
(九)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面试、评测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经审批的特殊类型学校除外)。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合作,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
(十)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因地制宜,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式随机电脑派位录取、分班,切实帮助家长解决孩子接送不便问题,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
(十一)明确民办学校录取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允许双胞胎、多胞胎捆绑式录取、分班)。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由当地教育局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由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本校就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具体电脑随机派位操作规则及派位后空额补缺机制,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二)明确九年一贯制学校录取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直升名额的,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招录。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学生也可以参加非本校民办初中招生。
(十三)明确专业学校录取方式。宁波市文艺学校继续面向全市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向市教育局提供艺术体育类专业学校名单,进行备案。此类学校招生方案须报教育、文化或体育等行政部门核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音乐、美术等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十四)全面实行公民同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学校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后按序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按“校校对口”方式招生的初中学校,小学学生根据对口方案直升对口初中。
(3)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
2.民办学校录取:
(1)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统报名时所选的区(县、市)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2.随迁子女依据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入学。
(十五)明确编班和学籍管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具体操作细则并督促实施到位。各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班额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或是否使用移动学习终端等名义招生编班,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进行分层走班教学。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录取结果须及时录入招生报名系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
五、统一全市招生时间
(十六)规范招生宣传。各地各校要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
(十七)统一招生时间。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2023年宁波市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2023年宁波市初中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2),确定本地本校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十八)统筹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加大资源供给力度,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按照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100%在甬就学,其中对于孩子本人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当地必须保障入学。各地关于入学条件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仅凭居住证入学。
(十九)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普特“优质融合”目标。
(二十)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政策予以优待,妥善安排入学。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七、切实落实工作要求
(二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政策、履行好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及共同富裕意义重大。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各地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须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涉及学区调整等重大事项也须向市教育局报告。
(二十二)优化招生服务。市教育局推出宁波教育“8910服务平台”,接受广大群众有关招生政策咨询和招生工作举报(专线89108910),服务时间为即日起,每日上午9:10-晚上9:10(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各地各校也应通过多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学校招生计划、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信息。招生报名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提供帮助。
(二十三)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严禁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计划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挂钩。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行为进行专项抽查。
(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宁波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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