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注 :
1.除提供以上佐证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 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等)、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如房产证、有效期内的房屋备案租赁合同等)。
2.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3.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4.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佐证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 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5.杜绝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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