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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4-27 10:36:27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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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及《金华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招生办法

1、规范入学年龄

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备案。

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2023年小学毕业学生。

2、明确学校招生范围

1.公办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

2.原“公参民”转为公办的学校(丽泽中学),在过渡期内仍沿用以往招生方式,招生范围由婺城行政区划(含婺城区和开发区)调整为开发区范围,同时不再接受婺州外国语学校面向开发区招生。

3.2023年在南苑中学、东苑小学和宾虹小学教学服务区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须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全产权住房一致,其中宾虹小学教学服务区户、房截止时间到2023年4月30日;南苑中学和东苑小学教学服务区户、房截止时间到2021年4月30日。设立教学服务区的学校按学区内户籍生(“户房一致”、“有户无房”)、教学服务区内“户房一致”且满足相应年限条件、学区内“有房无户”、“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的顺序进行招生,若学校空余学额不能满足服务区内“户房一致”就读需求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4.开发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婺城区行政区划(含婺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招生。招生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补招计划由社会发展局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可适当跨县(市、区)补招。

5.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各类特长生,严禁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跨设区市招生。

3、招生报名时间

2023年招生报名具体时间按照《金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4、报名录取方法

1.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社会发展局和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办学校学区内户籍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社会发展局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的校区、分校、合作班等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进行招生。

2.规范执行“公民同招”政策。

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通过登录手机端、电脑端“金华市区招生管理系统”填写招生入学信息,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预录取。材料审核时凡查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3.明确入学报名条件。

(1)公办学校报名条件:学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以及父母一方参加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开发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符合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不动产权证、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开发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四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开发区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原“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个学校志愿。报名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4.公办学校录取程序。

公办学校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进行学区认定,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社会发展局统筹,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录取顺序如下:

(1)学区内户房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全产权住房一致的原则确定学区。

(2)学区内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户籍登记就随父或母(法定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父母(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按户籍所在地确定学区。

(3)学区内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完全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4)学区内投靠户、挂靠户和集体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迁移投靠到直系亲属名下、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或在集体户,且在市区范围内无独立产权住房的。

(5)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范围工作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

(6)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江南公安分局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社会发展局根据批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从2021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私有产权住房,三年内只接受一户家庭适龄子女入学报名。

5.“公参民”转公学校录取程序。

“公参民”转公学校在过渡期内仍沿用以往招生方式。先面向具有开发区户籍(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除外),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完全产权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录取;如报名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面向开发区内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内满连续6个月社保或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6.民办学校录取程序。

(1)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具体操作办法由社会发展局制定。补招阶段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小学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学额面向婺城区行政区划(含婺城区和开发区)统一招录;其小学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3)民办学校的录取结果要及时公布,家长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录取公示名单应与学籍名单一致。

在民办学校、“公参民”转公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参加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报名。

7.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发展局审核研究同意后,由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2)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人才子女入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智选金华”大学生人才聚集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人才领〔2022〕4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金开办〔2022〕68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金开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金开办〔2022〕69号)要求,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依法保障持有江南公安分局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5)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少年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0571-63167096),适龄的听障儿童、少年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0579-89139505)。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送教上门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

(6)探索新生“长幼随学”政策。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探索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公办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有哥(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公参民”转公学校、民办学校在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可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学校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

二、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

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把招生政策、报名条件和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程序、咨询投诉电话、招生结果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家长,可由申请报名的学校设立线下报名点协助其完成线上报名。各学校要探索建立起均衡编班长效制度,实现“阳光分班”,确保生源分配均衡、师资配置均衡,维护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落实“控辍保学”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发展局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未按时入学者,依法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动员入学,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随意增加班额。核定招生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遇到特殊情况,学校无法确定入学条件的,由收到报名申请的学校统一汇总后报社会发展局界定。

4、规范学籍管理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22〕18号)规定,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5、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6、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

社会发展局及各学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社会发展局将联合区纪工委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为方便家长了解今年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招生相关文件及信息均会及时在“学在开发区jk”微信公众号公布。

社会发展局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82378241;

举报投诉电话89150115;
举报投诉邮箱sfjjyk@qq.com。

本办法自发布后执行,由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