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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义县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4-01 00:18:35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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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对象

  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缓学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初中招生入学对象:2023年小学毕业学生。

  二、招生范围及条件

  (一)公办学校

  公办小学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招生,城区公办小学按2022年划分的学区组织招生,公办初中学校按原定的学区组织招生。

  1、城区公办学校报名条件:

  第一类:户籍在城区学校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户籍不在城区学校学区范围但家庭在县城拥有不动产(住宅)的适龄儿童少年。

  2、农村公办学校报名条件:

第一类户籍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学区外的本县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或家庭在武义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县外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类父母一方参加我县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或持有我县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县外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

  (二)民办学校

  具有武义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县域内具有不动产权证、参加武义社会保险满6个月、持有武义县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四个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民办学校的入学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参加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自愿选择公办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

  三、入学办法

  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一)报名方式

  1.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全流程均在“入学通”招生录取平台进行。

  2.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报名录取。

  (二)录取办法

  1.城区公办学校按生源类别依次录取,前一类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再录取后一类,同一类满足条件时间长者优先,额满为止;超额部分生源在教育集团各校区间调剂录取。

  2.农村公办学校按以下顺序录取:户籍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外的本县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或家庭在武义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县外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参加我县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或持有我县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县外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填报学校按新市民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新市民积分办法按《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23〕3号)执行。

  3.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不得拒绝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未被录取的可以向公办学校报名,公办学校按原生源类别靠后排序录取;已被录取的原则上不能放弃,如有特殊情况经录取学校同意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学位空余学校入读。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直升,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三)学籍登记

  新生在规定时间到相应录取学校报到注册。不按录取学校就读及违反相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四、政策性招收入学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政策性照顾的入学对象,于报名前向县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统筹安排入学。

  (一)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按《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

  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家庭自有产权住宅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人才子女入学。符合《浙江省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类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关心学区内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能随班就读的必须妥善安排,给予尽可能的照顾;不能随班就读的要动员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

  (五)“长幼随学”政策。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城区公办学校结合实际,依据生源类别、家长意愿实行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

  五、班级限额

  严格执行省定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推进“阳光分班”。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起均衡编班长效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义务教育“零择班”,确保生源分配均衡、师资配置均衡,维护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做好“控辍保学”。各校要持续开展常态化“控辍保学”工作,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严格执纪问责。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预案,强化责任,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本校学区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各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教育局将组织各义务教育学校逐校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教育局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