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教育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制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研究决定特殊情况入学等。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督导、查处,建设良好教育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县教育局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做好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保持划片的相对稳定。我县2023年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采取单校划片入学的方式实施;公办初中起始年级入学采取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其中赵镇街道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淮口街道实行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相结合,其余区域实行单校划片。县教育局针对新开办学校(校区)等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对服务范围内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小学,实行“两个一致”优先原则。
我县民办学校优先满足我县户籍学生入学需求,经教育局同意,可招收市内县外户籍学生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但不得在成都市外招生。
(二)坚持免试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等任何形式或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成绩、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组织、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各学校要严格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配置师资,不得以教育信息化改革等名义分班并取名。
(三)坚持公民同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均纳入全省、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录取人数和补录计划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统一公布。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补录面向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所有学生,若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不再招生。
被民办学校和县属公办学校同时录取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最终确认。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放弃已确认学位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参与民办学校补录被录取的,以补录学位为最终学位。
三、小学入学
(一)信息采集。县教育局于4月26日前发布本县户籍入学登记公告,本县户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报名均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8日—19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双胞胎(多胞胎)子女网上申请绑定。
(二)公办小学入学。5月20日前,县教育局公布公办小学划片范围。5月22日—5月25日,本县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对应的划片学校进行入学资料审核。6月15日,公布各公办小学入学结果。6月19日—20日,有公办、民办两个学位选择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网上进行公办、民办学位确认。
四、初中入学
(一)信息核对。4月20日—27日,本县小学毕业生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小学毕业信息核对;回蓉生进行信息采集;双胞胎(多胞胎)子女网上申请绑定电脑随机录取。
(二)公办初中入学。5月20日前,县教育局公布公办初中划片范围。6月9日,本县小学毕业生可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学生公办初中升学对应区域。6月7-9日,多校划片入学区域(赵镇、淮口街道)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在指定地点登记拟就读学校。7月5日前,县教育局公布公办初中入学计划;7月7日前,组织开展区域内公办初中划片入学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
(三)民办初中入学。县教育局审核所属民办初中名单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民办初中学校招生简章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6月16日—19日,本县户籍小学毕业生、本县学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学生进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每位学生可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学校。
6月30日,县教育局组织开展区域内民办初中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结果。7月8日—9日,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网上进行公、民办学位最终确认。
7月11日,县教育局审核未完成招生计划需补录的民办学校补录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7月12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补录报名,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小学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补录。7月14日,县教育局组织开展民办初中补录并公布结果。
五、跨区域居住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一)适用对象。来金堂居住就业人员(非金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中赵镇街道、栖贤街道、官仓街道为一个区域,其他镇、街道分别作为一个区域)。
(二)申请条件
1.积分申请: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子女入学当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本县合法稳定住所,在该区域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并办结。
2.未办理积分申请: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该区域连续居住满半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三)申请方式。4月1日—4月30日,申请人通过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后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县教育局组织进行联网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7月14日前,县教育局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等告知随迁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六、其他群体入学
(一)残疾儿童少年。县教育局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牵头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根据本县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情况,制订教育安置方案,落实“一人一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
(二)优抚对象子女。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
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成都工匠”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县教育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其他。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时,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录取。因电脑随机录取导致多子女不能同时就读同一学校(校区)的,家长可于5月26日—29日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申请其他子女与在读子女就读同一学校(校区),县教育局参照家长意愿统筹安排入学。
县教育局按规定做好本县集体户子女,持旅行证入境适龄儿童、少年,在蓉港澳台及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入尽入。各小学要及时掌握和上报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入学去向。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报县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充分运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实行一网通办,简化入学手续,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清理取消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学校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按照招生入学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的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严格学籍注册。县教育局将逐校审核,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协同统一,并在每年9月至10月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实行逐一核对、批量导入。符合小升初政策入学是申请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校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迫使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由此造成违规招生和学生辍学的,将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县教育局将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测学生转学情况,重点监管小学高段的批量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和教育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三个严禁”要求,县教育局将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招生违规情况将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取消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建立招生“黑名单”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挂钩招生等违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