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相关任务的通知》(浙教基〔2023〕5号)等有关招生政策,自2023年起,民办育才学校停止招生和转入。现结合普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资源实际,制定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普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区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与“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随迁子女入(转)学“两为主”要求,合理确定各校的招生计划、班级规模。
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区)评估操作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班额限制规定,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额严格控制在45名以内。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须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采取先报批、后招生的办法,由区教育局审定批准后才能招生。公办小学、初中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区教育局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到该校就学。各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按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二、学区划分
2023年普陀城区(指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下同)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具体见附件1;民办中旭科创实验学校双语班面向全区招生。
三、入学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的年龄要求为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新生的招生对象为当年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入学对象必须是普陀区户籍或实际居住,具体为以下四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23年4月30日之前在普陀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普陀区,其父母房产在普陀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房产证件认定以2023年4月30日前为准)。
(三)入学对象户籍和房产都不在普陀区且符合条件的。
1.定海、临城户籍随迁子女。定海、临城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是指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一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普陀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普陀区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双方于入学当年1月1日前居住在普陀区的(以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
2.其他户籍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或其父母一方须持有本区签注(本区居住满6个月)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
(四)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现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人才、侨胞、港澳台胞等,简称政策照顾)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符合入学年龄当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在普陀区内幼儿园就读的到就读幼儿园备案,未在区内幼儿园就读的到区教育局教育科(普陀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505室,下同)备案。普陀户籍的适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适龄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就读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报名登记后,需经过市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面谈评估,具体录取通知以该校官方通知为准。有特殊困难的适龄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就读普陀特殊教育点(设立在沈家门四小)。
四、招生类别
申请就读城区公办学校的招生类别:
第一类:户房合一。学生户籍与其父母房产(学生父母未成年子女房产视同父母房产,下同)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第二类:学区有户。学生户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第三类:学区有房。其父母房产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第四类:无户无房。(1)符合条件的两区一城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普陀城区无房产的(简称市内务工);(2)入学对象或其父母一方持有本区签注(本区居住满6个月)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其父母在普陀城区无房产的(简称积分入学)。
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撤并的乡镇(东极镇、虾峙镇、原登步乡、原蚂蚁岛乡和原白沙乡)适龄少年儿童,其父母在普陀城区无房产的(简称撤校乡镇),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父母实际居住情况(须提供城区租房合同等)统筹安排到舟渔学校、沈家门四小、城北小学、沈家门一初、东港中学等相关学校就读。
上述认定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的户籍证件和其父母的房产证件(不含集体或共有房产、商业房产、租赁房等,下同)或拆迁安置协议为主要依据。招生对象的户籍认定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前迁入,房产证件认定以2023年4月30日前为准。其中房产以实际居住为准。
五、录取办法
全区小学、初中招生实施公、民办同招,统一按报名登记、组织录取、公布录取结果三项程序办理。
(一)报名登记。
普陀区户籍的入学对象、父母在普陀区购置房产的入学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持有本区签注(本区居住满6个月)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在2023年5月6日至14日完成网上报名。3月20日发布居住证量化管理积分入学申请公告,符合条件的区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指积分入学对象),按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积分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由申请人(指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下同)于2023年4月6日至5月31日带相关资料到各街道(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居住证积分管理窗口申请登记(其中普陀城区受理点在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56号——普陀区流动人口办证中心),公示时间为6月30日起。
区教育局在报名登记日之前以“告家长书,在普陀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区级新闻媒体、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http://www.putuo.gov.cn/col/col1443513/index.html)-区教育局-公告公示栏等发布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办理入学报名的相关信息,今年全区小学、初中招生继续采用无纸化网上报名的形式,具体办法将于2023年5月初前另行发布。家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新生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确因特殊原因延误报名的本区城区户籍新生,2023年6月28日—6月30日持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科报名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报名登记的学生,户籍在普陀城区的统一列入统筹调剂安排对象,户籍不在普陀城区的统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局教育科招生咨询电话:3012542、3064829、3028038。局政工科投诉电话:3028008。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3067676,3010451。
(二)组织录取。
1.公办小学、初中:
对小学和初中申请登记的入学对象,按招生类别分批录取,其中,第一批:第一类、撤校乡镇、第二类,时间为7月中旬;第二批:第三至四类,时间为8月上旬。
(1)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现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人才、侨胞、港澳台胞等,简称政策照顾)子女按相关政策执行。
(2)第一批中,按第一类、撤校乡镇、第二类顺序进行录取当学校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首先考虑入学对象户口迁入时间(撤校乡镇只考虑入学对象该乡镇户口迁入时间),其次考虑房产登记时间,不能录取的入学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3)第二批中,当第一批录取后学校尚有余额的,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第四类按(1)、(2)顺序进行录取),当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依次按房产登记时间、参加本地社保时间、取得营业执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房子租赁时间“居住证”量化积分高低等顺序予以录取。
其余街道(镇)学校参照上述办法录取,学区划分具体见附件2。
2.民办小学、初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三)公布录取结果。
7月中旬明确各小学、初中第一批录取名单,8月上旬明确各小学、初中第二批录取名单,最终录取名单由录取学校在开学一周前向社会公布。
注:各校在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入学对象起始年级学籍已注册、年龄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做好清退工作。
五、学籍管理
区教育局根据核发与审定的招生名单下发各校新生学籍序列号,并督促学校及时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学籍,实时监控学校招生行为,实现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六、转学管理
(一)区外转学条件
在区外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入区内学校就读:
1.学生户籍与其父母房产(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视同父母房产,下同)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2.学生户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但其父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无房。
3.学生父母房产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但学生户籍未在学区内。
4.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现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人才、侨胞、港澳台胞等,简称政策照顾)按相关政策执行。
5.其他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区内转学条件
已在区内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区内学校转学:
1.在本岛(含朱家尖)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生户籍与其父母房产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2.在桃花、六横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生父母房产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但学生户籍未在学区内。
3.在区内民办学校的学生,其父母在区内买房,但学生户籍未迁入区内。
4.其他原因确需转学的。
(三)申请方式
1.手机端申请:下载“浙里办”APP,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定位到“舟山市普陀区”选择“插班生报名”进行操作。
2.现场申请:手机端操作不便人群、政策性照顾对象以及特殊原因申请者,到区教育局教育科现场申请。
(四)申请时间
1.秋季学期:
手机端申请 | 6月1日至7月31日; |
现场申请 | 7月31日前3个工作日内。 |
2.春季学期:
手机端申请 | 农历正月初八后3个工作日; |
现场申请 | 农历正月初八后3个工作日。 |
(五)录取流程
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相关材料后进行统筹安排,如学校学额未足,首先安排户房合一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户籍迁入时间较早的学生,如学校学额已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有房无户学生和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由局教育科统筹安排到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局教育科一般在秋季开学前两周和春季开学前一周确定各校插班生名单,由学校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家长。
(六)其他事项
1.转校生户籍和房产必须在提出转学申请之前取得。须提供真实的户籍、房产等相关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生转学资格。
2.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班第二学期不得转学,初中年级春季学期原则上不转学。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由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023年舟山市普陀区其它街道(镇)学校中小学学区划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