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入学机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
根据目前我县公办教育资源布局和各类生源分布情况,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实施“划区招生、分类登记、分批录取、统筹分流”的办法。
(一)划区招生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划定的学区实施招生,公办幼儿园按划定的服务区实施招生,学区(服务区)的划定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交通状况等因素,依街道、社区(村)、路段、河道等合理划定,学区(服务区)划定后由县教育局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登记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每年根据县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时间按不同类别进行招生预登记。预登记类别的顺序如下:
第一类:学区(服务区)内“房户一致”户籍生。即:适龄儿童少年是本县学区(服务区)内城市社区家庭户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或适龄儿童少年是本县学区内农村(农村社区)家庭户户籍。
第二类:学区(服务区)内户籍生。即适龄儿童少年是本县学区(服务区)内家庭户户籍且祖辈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
第三类:本县户籍房产生。即适龄儿童少年是学区(服务区)外本县家庭户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
第四类:非本县户籍房产生。即适龄儿童少年是非本县户籍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取得当年度嘉善县新居民积分。
第五类:其他形式落户生。即适龄儿童少年在2020年5月1日之后随父母迁入本县的集体户户籍或以“租赁房屋”、“无房挂靠”等其他形式落户本县。
第六类:非本县户籍积分生。即适龄儿童少年是非本县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无住宅产权房,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取得当年度嘉善县新居民积分。
(三)录取原则
严格实施“房户一致优先、类别靠前优先、按户籍或产权证取得时间排序、按积分高低排序”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优先、两排序”)按类别按顺序分批依次录取新生。
(四)统筹分流
当预登记人数超过当年度学区(服务区)内的学校公办学校(幼儿园)招生计划人数时,前两类实施按类别按顺序进行统筹分流,后四类实施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幼儿园)登记。
1.当第一、二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幼儿园)招生计划人数时,未录取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实施“先按房户一致优先,再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补录取。
2.当第三、四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幼儿园)招生计划人数时,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实施“先按类别靠前优先,再按父母(监护人)住宅房产权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补录取。
3.当第五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幼儿园)计划招生人数时,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公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实施“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补录取。
4.当第六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幼儿园)计划招生人数时,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实施“积分由高到低顺序”的原则补录取。
(五)其他有关规定
1.本指导意见中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是指起始年级(即一年级、七年级)招生,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是指起始年龄段(即小班)招生。
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登记的户籍、住宅房产权证、新居民积分卡等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当年度5月31日。
3.家庭户、集体户的界定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4.住宅产权房是指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住宅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在学区(服务区)内共有住宅产权房的,其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占有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
5.非本县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无住宅产权房的新居民子女入学按《关于修订印发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发〔2018〕66号)文件执行。其中,在魏塘街道和罗星街道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有积分的新居民子女时实施统筹招生。
6.各类人才子女的就读公办学校的,暂时根据《嘉善县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善教基〔2019〕67号)精神执行,若市、县出台新文件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7.驻嘉善现役军人子女、外商投资企业主子女、台商和台籍员工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内资企业相关人员等符合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的政策类学生。具体对象、办理需要材料及申办流程按原有政策执行。
8.县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位资源情况发布学位资源紧缺预警信息。
9.县教育局建立学位房信息库。适时实施住宅房产登记入学申请,原则上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提供一户家庭孩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学位。
二、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招生
我县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实施招生。
1.由县财政经费支持的专门招收新居民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非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必须取得在嘉善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其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时选择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和一所民办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