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工作时间
2023年莘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及各工作流程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2023年秋季开学前,各招生学校将纸质录取学生名单,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备案。
五、招生计划
1.小学一年级正常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各中心小学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编制各县直民办学校、各公办初中及城区内公办小学的招生计划,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时,必须接收安置完毕本校小六毕业生,若再无余力,则不再向外招生,若还有余力,可再据条件申请其余的对外招生计划。
2.新招收的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六、严格把握政策
1.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权利。各招生学校要严格审核非户籍所在地适龄生入学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接受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择校生”入学。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中考时具有本校3年完整学籍才能享受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
2.严格按照上级政策保障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入学就读。
3.各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4.各学校要负责对本服务区的残疾儿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综合学生及其家庭情况,通过特教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途径,保证各类残疾儿童顺利升学,并做好升学情况跟踪和入学取证工作,无论采取何种入学方式,均要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8周岁。
5.做好脱贫户及易贫户子女、困境子女入学保障工作。各学校要主动对接扶贫工作部门,了解本服务区脱贫户及易贫户家庭子女、困境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重点关注入学率、巩固率等关键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登记、劝返、报告工作,保障所有脱贫户及易贫户家庭子女等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各学校要对照学籍管理平台中呈现的疑似失学儿童,逐一核实,确保无遗漏。
6.适龄儿童、少年未按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7.各招生学校要统筹做好特殊群体适龄生的入学安置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台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的权益。
七、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
县教体局建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督导责任区分包督查小组全过程督导检查分包学校的招生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招生学校是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织,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招生组织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值班安排表要进行公示并报基础教育股备案,招生期间要在学校设立招生常设机构,安排好工作人员,负责每天的招生及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阻止学生报名或咨询招生事宜。
要坚持政策稳定性和提前宣传告知相结合的原则,将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中班幼儿家长和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向其告知解读本地招生入学政策,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充足时间。
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班额、程序、时间、招生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招生开始前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张贴。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各中心小学(联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政策,按照本镇(街道)实际,制定各小学招生计划,为每所小学划定招生范围,并监管每所小学的招生过程,负责辖区内所有小一新生的最终复核上报工作。各招生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组织,制定各项工作职责并明确责任人员,负责向社会及生源学校通报、宣传本校招生范围及办法,严格审核入学条件,积极向未被录取的适龄生家长及所在幼儿园解释未录取的原因,解决本校招生纠纷,确定新生名单后,做好宣传、动员、通知等工作,保证所有符合本校招生条件儿童正常入学,由学校授权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对本人所审核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三)严肃纪律,规范招生
1.规范招生时间。全县各公民办学校在县招生意见出台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招生或通过“招生咨询”等方式变相提前组织招生。在县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之前,各公民办学校招录的学生一律视为无效录取。
2.严禁入学考试。严禁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进行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学校要采取随机派位等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开学前后组织分班考试。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公民办学校须按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的当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不得超范围招生。民办中小学招生办法、招生宣传等必须经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4.严禁在非起始年级组织招生;严禁抢揽生源;严禁超规模招生、超班额编班;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儿童入学;严禁抢注学籍,重复建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小学坚决杜绝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小学六年级的学生。
5.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招生费用,不准收取借读费,不准收取高价生;民办学校在物价部门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许收取其它费用。
6.各校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由县教体局组织进行随机派位,由公证处作公证,并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公开进行,保证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