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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台州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2-07-16 22:53:22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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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台州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近日,台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一、全面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一)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招生学(片)区范围。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审批机关为台州市教育局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的学生入学需求。“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二)招生对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的具体规则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审批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持有居住证,或满足民办学校审批地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三)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全市公办、民办(含“公参民”转公学校,下同)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并另行发文公布。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学校中的一类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将锁定不能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并及时将核验结果反馈给家长。

  (四)同步招生录取。全市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阶段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应继续摇出一定比例的替补名单,具体人数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通过电脑摇号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招。若在审批地仍补招不足的,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5.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前完成。

  6.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三、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努力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供给不足的,应当安排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原则上做到应买尽买。

  (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将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实施。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七)保障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落实好“飞地”人才同城待遇;在山海协作“飞地”创业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入学,也可到飞入地入学;持有飞出地人才证的人才子女与飞入地同层级、同类别的人才子女同等享受入学(转学)有关优待政策。

  (八)探索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全面优化宣传服务工作

  (九)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各地要基于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等实际条件,核定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黄)色预警信息,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完善入学预警信息和招生历史信息公开机制,使预警信息更全面、更精准。发布的入学预警信息应当显示列入预警学校占当地公办学校的比例等;发布的上一年学校招录户籍生实际“爆棚”的历史信息应当显示末位录取学生的落户时间等信息。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环节的审核和监督检查,防止信息失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明确统筹安排和统一操作规则,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分流。

  (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需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十一)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各地要深化县域内城乡教共体、跨地区教共体建设,努力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促进城乡、区域之间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学,继续推进初中学校补短提升,持续推进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资源,促进校际之间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进一步缓解家长的择校焦虑,推动义务教育更加公平更有质量发展。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十二)强化监管责任。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十三)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十四)严肃执纪问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