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36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构建高质量衢州教育体系,助力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摸排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就近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
(三)免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四)公民同招原则。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三、招生办法
(一)明确招生范围和对象
1.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为每所公办学校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或多校划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学区划分方式,条件尚不成熟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仍按原方式招生或按政府审议同意的其他招生方式招生。
公办学校严格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招生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学区内儿童少年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家庭自有产权住宅三者一致且均在学区内的为“学区房户生”,不完全一致的为“统筹生”。
2.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并由当地教育局负责招生工作,所在县(市、区)招不满的可由当地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请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在衢州市域外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各县(市、区)辖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的报名对象原则上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对象条件。
3.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此类生源简称“委托学区生”)。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已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此类生源简称“协议约定生”)。
4.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及我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地要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入学。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招商营商企业高管子女等入学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政策同时适用于公办民办学校(此类生源简称“政策保障生”)。为保护办学积极性、稳定师资、保障办学质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招收举办者(含投资企业高管)子女和本校教职工(聘期为五年以上教师和无固定期限职工)子女。
5.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的小学部学生可直升其初中部(此类生源简称“直升生”)。
6.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班额最大值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确定,不得出现大班额。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以上各类招生对象的分类与统筹办法。
(二)加强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7.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各类招生计划纳入各县(市、区)统一公布、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
(三)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络平台、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面向本辖区招生的学校、招生计划(含招生人数、班级数等)、公办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学校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及公告,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通过本校网络平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四)优化招生入学报名
9.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不得早于6月份,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地要及时完善本区域的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审核、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禁止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已推行积分量化入学的地区要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10.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入学信息,完成报名程序。每位学生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入口报名。法定监护人需确认阅读学校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信息后方能选报相应学校。为推进市区一体化发展,对柯城区、衢江区户籍人员跨区购房的对象有跨区入学需求的,可参照随迁子女政策参加入学报名,两区教育局视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录取,具体办法由两区教育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与当地招生工作方案同步向社会公布。
1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规范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的报名办法和志愿填报办法,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学段面向本县(市、区)域招生的所有民办学校中自主选择若干所学校作为志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明确志愿顺序。要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的选择权,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12.外地回原籍就读的对象,在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且审核通过的,享有与本地生源同等权利参与公办民办学校录取;若错过报名时间的,则由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严格审核报名信息
13.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漏报、错报的信息要及时反馈给家长或监护人,并及时予以纠正。根据报名儿童少年户籍、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类排序。
(六)规范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14.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统一区域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录取程序和时间。“公民同招”基本流程为:招生信息发布—平台报名—信息审核分类—公办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生”录取—公办学校“学区房户生”和民办学校“委托学区生”“协议约定生”录取—公办民办学校“政策保障生”录取—民办学校按志愿分批录取—首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补招—公办学校分类分批统筹录取—录取名单公示发布。具体步骤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5.规范“政策保障生”的招生程序。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口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会研究决定。需安排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统筹商定。市级政策保障生名单由市教育局审定后根据学生及监护人意愿交县(市、区)教育局安排落实。“政策保障生”录取名额从接纳学校相应的招生计划中核减。“政策保障生”需逐级申报、审核和按规定公示。
16.做好民办学校按志愿分批录取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录取按照志愿分步分批进行。同一批志愿填报该学校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则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则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可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施全程录像,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7.做好民办学校补招工作。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所在区域内首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市域内其他县(市、区)补招,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统筹补招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不再组织补招工作。被民办学校录取后放弃民办学校入学资格申请就读公办学校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确有家庭临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的,家长提供相关证明经录取学校同意后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录取结束后出现学生家长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安排递补录取。
18.报读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回到公办学校录取时其排序不受影响。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排序结果和公办学校编制的剩余招生计划,按“直升生”“学区房户生”“统筹生”等录取顺序录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还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19.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直升录取和接纳相关“政策保障生”后,下达的招生计划有多余的,由当地教育局在对应的小学学区范围内有入读需求的对象中按相关招生规定统筹录取部分学生。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计划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统一招录。
20.艺术体育类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须在当地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入学管理平台上报名,在学校审批地范围内严格按下达的计划单独招生,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分别报审批的教育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各县(市、区)原则上办一所少年体育或艺术专门学校。
(七)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21.在实施招生前,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辖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要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各地各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管,确保“公民同招”执行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研究制定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于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开展招生入学工作,强化纪律监督,切实增强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纪律性、执行力。
(二)保障弱势群体。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大力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各地要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帮助随迁子女在户籍地依法依规入学。各地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三)强化区域统筹。各县(市、区)要加大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加大管理骨干、名优教师交流,推进教育共同体、集团化办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等举措,统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落实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各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教育局在招生过程中要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招生结束后要组织对辖区学校逐校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若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举行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以考试、竞赛、培训或证书证明为招生依据;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招生录取与校外培训机构挂钩;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挂靠就读等违规行为;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违规跨学区(区域)招生;擅自在计划外或网上报名录取系统外招收学生;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不尊重学生报读意愿,干扰学生家长志愿填报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市教育局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局工作业绩考核。
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的县(市、区)教育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应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督导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履职考核指标。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全面、细致解读招生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积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建立区域基础教育生态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履职考核指标。
附件:
1.衢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小学招生工作基本流程图
2.衢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初中招生工作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