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在广州市内具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细则。
7周岁以上尚未入学的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区教育局现场审核和报名。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区教育局负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的志愿按照“排序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条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的居住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随迁子女在南沙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助经费保障;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
第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八条区商务局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南沙分中心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一条区卫生健康局对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学位安排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统筹生和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以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南沙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三条满足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
1.统筹安排学位: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可以参与第一批投档。
2.积分制入学:
(1)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及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但持有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
(2)上述两批投档录取完成后,如学校公布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仍未录满,则符合第二批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录。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流程包括:积分申请、积分审核、积分查询和异议、学位信息公布、志愿填报、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公布、补录等。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入学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进行来穗人员积分申请。申请人的入学积分为广州市积分和南沙区补充加分的分值之和。
第十六条积分审核。入学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七条积分查询和异议。入学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系统将根据复核情况更新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学位信息公布。区教育局按规定安排随迁子女学位,并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信息”栏目公布学位信息。
第十九条志愿填报。入学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主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的学校为其随迁子女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黄阁镇、龙穴街为一个片区;万顷沙镇、珠江街为一个片区,其他镇、街各为一个片区。
第二十条投档录取。录取原则为“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员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录取。
填报志愿分为“第一批投档”及“第二批投档”两个批次,每批次学校志愿数不多于3个。投档分两批先后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后续批次投档。
第一批投档或积分相同的第二批投档,依次按来穗人员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在我市购买社保时间长短进行排序,若排序仍相同,由系统随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投档结束后,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投档情况,公示期为3天。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补录。两批投档录取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则可进行补录。已被投档录取的不得参加补录,符合投档条件但未能被投档录取的可参加补录。补录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分批次,不受片区限制,一次性出档。补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办理入学。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学位原则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实施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初始年级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时间点往前推算。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