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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慈溪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2-04-25 10:37:31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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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工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现就我市做好 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推进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全覆盖,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全面实行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三)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办”)、城区教育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教辅中心”)、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四)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录取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学区内入学对象按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安排入学,同类情况则根据相关证件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民办学校按照适龄儿童少年填报的学校志愿进行招录,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录取对象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按照量化积分高低排序入学或凭房产入学。

  三、招生方法

  (一)招生对象和范围

  1. 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小学段: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办理2022年量化积分或父母持有慈溪房产,下同)。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属地教办、教辅中心审批。上年度已办理延缓入学的儿童,向属地教办、教辅中心报名。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段:本市户籍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2.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学区内。

  3.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在民办学校报名开始日期之前已具备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

  (二)报名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符合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慈溪市”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三)志愿填报、信息核验

  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本市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

  监护人须作诚信承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截止日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教办、教辅中心分别负责核验所有在本镇(街道)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住房、居住证等基本信息,信息核验不符合入学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改信息,或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区县(市)、镇(街道)教办、教辅中心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报名地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其他区县(市)及本市其他镇(街道)组织的招生。

  若遇政策调整,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面试、测评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二孩三孩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

  九年一贯制学校是贯穿小学与初中教育的一体化学校,可以采用直升的方式让小学部学生直升其初中部。不想直升的学生也可放弃直升,参加非本校初中招生。

  公办学校录取办法

  1.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房产证、不动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进行分批有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房产证、不动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2)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3)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以上3个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3个批次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超出计划未被录取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属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为提前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取得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同时,尽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产内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的,将按第(3)类情况予以录取。

  2.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国家、省、宁波和慈溪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安排入学。

  3.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以各镇(街道)及城区为单位,根据能提供的学位数,按照随迁子女父母的量化积分(只计积分高的一方)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在本市无户籍有房产的随迁子女,可以凭房产入学。录取的新生,由各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服务)入学。

  民办学校录取办法

  1.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招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市公证处全程参与,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如果有补录意向的报名人数超过空额学位,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初中部招生名额从直升意愿学生中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3.小学初中为同一投资主体举办的非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历年招生过程中承诺小学直升初中并予以实施的,2020年前入学的小学生,参照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之前订有协议、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五)录取流程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 公办学校录取:

  (1)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接纳户籍生直升后有空余学额的,允许本校小学部其他有意愿直升的学生直升初中部。

  (2)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录取。

  2. 民办学校录取:

  (1)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及民办学校学区学生录取。

  (2)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少年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少年儿童;

  2.公办学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3.教办、教辅中心按下列先后顺序统筹安排上述3个批次中未被录取和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1)上述3个批次类别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后的适龄儿童少年;

  (3)有本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4)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5)外国籍(非中国籍)适龄儿童少年;

  (6)有本市户籍,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且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市常住户籍亲属家庭,要求在亲属学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8)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有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而无对应户籍的,按各镇(街道)学额余缺情况,可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4.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

  5.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市教育局或者各教办统一安排入学的。

  通过正常程序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故不得放弃,确有特殊原因要放弃录取资格回公办学校就读的,不再视作学区生,须有其监护人向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教育局、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工作要求

  (一)推行“阳光招生”。各地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各教办、教辅中心负责制定属地招生方案,指导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监督各校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不承诺”、办学特色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教办、教辅中心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报名期间,每个镇(街道)要设立报名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完成报名。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本地区学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完善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招生报名开始前,各教办、教辅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市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三)实施均衡编班。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市教育局将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录取结果须及时录入招生报名系统。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一是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继续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社保缴存全宁波市互认,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二是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户籍残疾儿童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送教上门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三是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人才子女就学按慈教〔2021〕19号文件执行,具体申请见慈溪人才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市教育局将根据国家、省、宁波和慈溪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单列计划数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各学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含杭州湾新区)实施招生。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的民办学校应无条件满足规定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要求。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通过正常程序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

  (六)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的学籍管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各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自愿放弃学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慈溪市外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途因特殊原因又需转回学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学区学生,由当地教办统筹安排就读。

  (七)规范收费行为。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八)严肃招生纪律。各地各校要坚守政策底线,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严禁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计划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相挂钩。若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则予以削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抽查。各教办、教辅中心、学校都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63919171。

  附件:

  1.2022年慈溪市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2.2022年慈溪市初中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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