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教育政策优待人员分类表
序号 | 类别 | 证明材料 |
1 | 符合公政治〔2018〕27号优待对象的公安民警适龄子女 | ①教育部下发的优待对象名单。 |
2 | 符合政干〔2013〕138号规定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海警等)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军分区公函;②省教育厅下发的优待对象名单。 |
3 | 符合应急〔2019〕37号优待对象的消防应急救援人员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函。 |
4 | 符合中教体通〔2020〕9号优待对象的人员适龄子女 | ①市卫健局公函 |
5 | 符合中山组发〔2020〕4号条件的紧缺适用人才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人社局紧缺适用人才证明;②工作单位证明;③中山市房产证。 |
6 | 符合中教体通〔2020〕70号规定的总部企业人才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总部办公函。 |
7 | 符合中府办〔2015〕46号规定的人员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证明。 |
8 | 符合中教体通〔2019〕68号规定的台湾居民适龄子女 | ①法定监护人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②台湾学生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③法定监护人和台湾学生的户籍藤本;④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的房产证;如果没有房产的,提供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的参保证明(或在中山市就业的工作证明)和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 ⑤授权委托书; |
9 | 符合中教体通〔2019〕80号规定的港澳居民适龄子女 | ①法定监护人有效港澳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②子女有效的港澳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法定监护人中山市房产证;④法定监护人在中山的参保证明原件(或由教育部门向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主动核查); ⑤授权委托书。 |
10 | 符合粤侨办〔2009〕55号规定的华侨适龄子女 | ①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②中山市公证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中山市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在中山市工作的华侨,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或社保证明);③法定监护人的中山市户口簿和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在中山市工作的华侨,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或社保证明);④报名学生半年内在中山市(或镇街)医院的体检证明。 |
11 | 持有2018年中山市百佳外来工证书的人员适龄子女 | ①2018年中山市百佳外来工证书; ②中山市房产证或参保证明。 |
12 | 荣誉市民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荣誉市民证书; ②中山市房产证、居住证或工作证明。 |
13 | 符合粤组通〔2017〕44号规定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 | ①中山市基层组织证明。 |
14 | 符合中府办〔2021〕22号的上规上限企业人才子女 | 具体按所在镇街政策措施执行 |
15 | 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子女入学优待的七条措施 | 按文件要求的政策措施执行 |
备注:1.“教育政策优待”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优待程度各不相同,例如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等;2.除表格中列出的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或身份证件)、父母和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件)等;3.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证件过期不能及时换证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华侨子女,监护人可提交承诺函,镇街按实际情况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