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工作,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宁波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全面统筹招生计划
(一)摸清新生入学底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工作要求,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情况预先排摸,精准统计分析生源数据,统筹规划特殊群体招生工作安排。要做好户籍新生数量排摸,主动与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审慎仔细调研,完善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
(二)统筹确定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任务,控制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规模;要结合新生入学底数排摸情况,合理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核定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保障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就读学位。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辖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
二、明确招生范围对象
(四)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实行大学区制或多校联合划片招生,推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规范民办学校属地招生。民办学校严格在学校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招生。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兴宁中学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为市中心城区(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
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与当地政府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在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之前订有协议、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六)明确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公办学校的招生对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不得出台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干扰学生与家长自主自愿选择学校的招生政策。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三、严格核验入学条件
(七)统一招生管理系统。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
(八)规范信息志愿填报。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报名地行政区域内招生的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
(九)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须作诚信承诺,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有在本区县(市)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核验不符合报名地入学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报名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招生。
四、严肃规范录取工作
(十)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面试、评测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
(十一)明确民办学校录取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具体电脑随机派位操作规则及派位后空额补缺机制,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二)明确九年一贯制学校录取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是贯穿小学与初中教育的一体化学校,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资质以其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为依据进行确定。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直升名额的,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招录。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学生也可以参加非本校民办初中招生。
(十三)明确艺术体育类专门学校录取方式。义务教育阶段艺术体育类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宁波市文艺学校继续面向全市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向市教育局提供艺术体育类专门学校名单,进行备案。此类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文化或体育等行政部门核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音乐、美术等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除艺术体育类专门学校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
(十四)全面实行公民同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学校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录取第一批次类别的学生。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按“校校对口”方式招生的初中学校,小学学生根据对口方案直升对口初中。
(3)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
2.民办学校录取:
(1)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统报名时所选的区县(市)并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2.随迁子女依据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入学。
(十五)明确编班和学籍管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具体操作细则并督促实施到位。各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班额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或是否使用移动学习终端等名义招生编班,原则上初中起始年级不进行分层走班教学。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录取结果须及时录入招生报名系统。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
五、统一全市招生时间
(十六)规范招生宣传。各地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各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
(十七)统一招生时间。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2022年宁波市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2022年宁波市初中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2),确定本地本校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十八)统筹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按照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社保缴存地全大市互认,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的地方,不应推行“小班化”教育,更不应把教育设施挪作他用。
(十九)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送教上门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
(二十)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单位、户籍、房产其中之一在市中心城区(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的市级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与该地的区级人才子女享有同等的义务段学校入学优待政策。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七、切实落实工作要求
(二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方针及政策文件精神、履行好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及共同富裕意义重大。各地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各地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须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通过后发布。
(二十二)优化招生服务。各地各校应通过多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学校招生计划、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信息。招生报名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提供帮助。
(二十三)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坚守政策底线,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严禁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计划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挂钩。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行为进行抽查。市教育局招生工作网络举报地址:http://jyj.ningbo.gov.cn/;举报电话:89183287。
(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