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秋季招生开始,黄岩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在《黄岩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拟作如下调整,相关规定以黄岩区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准:
调整一
拟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批招生(户籍生招生)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一批招生政策如下:
(一)报名
具有黄岩户籍且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报名:
第一类 儿童少年户籍(不包括登记在集体户的户籍和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在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登记在学区内,且与监护人学区内户籍(不包括登记在集体户的户籍和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登记时间须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一致、与符合相应条件的住宅类不动产(以下简称“入学有效房产”)一致的。
第二类 儿童少年户籍(不包括登记在集体户的户籍和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在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登记在学区内,仅与监护人学区内户籍(不包括登记在集体户的户籍和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登记时间须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一致的,或仅与入学有效房产一致的。
第三类儿童少年户籍在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登记在学区内,与监护人入学有效房产不一致,且儿童少年或其监护人户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监护人户籍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以后登记在学区内的;
2.监护人户籍未登记在学区内的;
3.儿童少年户籍登记在集体户或挂靠在亲友名下的;
4.儿童少年监护人户籍登记在集体户的。
(二)录取
学校按类别依次录取,若前一类录取后有空余学位,启动下一类招生。若同一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空余学位时,根据儿童少年学区内户籍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取足为止。
(三)分流
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无空余学位无法入学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参考监护人意愿在辖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间统筹安排入学(安排在相关学校本批次招生之后);
乡镇街道内无法统筹安排的,由区教育局参考监护人意愿在邻近乡镇街道有空余学位的学校间统筹安排入学(安排在相关学校本批次招生之后);
如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则凭具备的入学条件向其他学校报名。
儿童少年户籍与监护人户籍不一致的,可回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报名(安排在相关学校本批次招生之后)。
调整二
拟对入学有效房产要求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有效房产要求如下:
(一)
作为入学条件的房产(即入学有效房产),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房产在学区范围内;
2 所有权人为入学儿童少年监护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均可)或入学儿童少年本人,共有权人中不得有入学儿童少年本人及其兄弟姐妹、监护人、监护人父母和曾父母外的其他人员;
3 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证。
(二)
城区经联社社员(以儿童少年入学上一年经联社的集体分红名册为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本人、子女、孙子女,自动视为其具有经联社所在学区学校的入学有效房产。
(三)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房产,可同等作为入学有效房产:
1 所有权人为入学儿童少年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均可)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房产:
①房产在学区范围内;
②房产共有权人中至少有入学儿童少年本人、父母中的一人,且共有权人中无入学儿童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入学儿童及其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人员;
③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证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
2 所有权人为入学儿童少年外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均可)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房产:
①房产在学区范围内;
②房产共有权人中至少有入学儿童少年本人、父母中的一人,且共有权人中无入学儿童曾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入学儿童及其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人员;
③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证在儿童少年入学当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
3 学区内政府性拆迁的拆迁户,在未完成拆迁安置前,已拆除的原入学有效房产(以原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证为凭),可作为原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的入学有效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