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参民”学校?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出说明。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 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3.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何“公参民”学校要改名?
了解为何“公参民”学校要改名?首先需要明确“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在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方面,《通知》中提到: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注: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
因此,按照《通知》规定,公办学校可继续合作举办民办学校,前提是符合“六独立”要求。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且公办学校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后,逐步退出。
此次出台政策,目的是严控“公参民”。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民办学校内部的不公平竞争。在这之后,民办教育将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的选择。民办校并非消亡,只是逐渐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