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遵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2021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对口;坚持严格规范,平稳有序;坚持均衡发展,促进公平。
三、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基本条件
1.具有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随迁适龄子女。
以上入学对象,小学新生须年满六周岁(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初中新生为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明确入学方式
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划分有对口服务范围(辖区),服务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登记和报到手续,免试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三)入学管理工作流程
1.开展调查摸底
5月21日前,区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各学校对原学校服务辖区内新增楼盘和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2.公示服务范围
根据我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学生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按照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全区义务教育段公办中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公办小学、初中服务范围于5月31日前在学校大门口、相应社区和政府网站等官方媒体向社会公示。
3.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须经区人民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我区在7月3日前完成《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4.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21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间均为7月5——6日。
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新生,统一于8月25——31日到区教育局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择校生不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享受“分配生”资格。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择校生认定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
(四)规范各类入学管理
1.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入学管理
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
2.“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户籍与房证信息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随迁子女”的入学管理
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照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纳入《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范围。
5.对“二孩”入学的管理
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6.留汉百万大学生子女入学管理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7.“患病伤残”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8.优抚对象入学管理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对港澳台等学生入学管理
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我区统一规定时间,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区教育局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10.跨区入学管理
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5月17——21日。区教育局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24日办理全市交换手续。
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并发放《通知书》。
(五)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1.明确民办学校招生基本政策
(1)民办学校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
(2)民办学校不得采用考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者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已自愿网上报名本校初中部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还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按照“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登记注册入学、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电脑派位招生”的原则招收其他已网上报名该校的学生。
2.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招生政策与实施办法,制订本校招收新生工作方案,报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2)区教育局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等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生源情况,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要求,参考全国同类城市具体措施,对于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订有协议的生源、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生源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分类安排计划,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3)区教育局切实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按时间、按计划、按程序招生。
3.调整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1)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全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9日,全部使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民办学校均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学校,重复报名无效。
(3)武汉二中广雅中学、武汉六中上智中学、武汉七一华源中学、武汉一初慧泉中学、武汉十一崇仁初级中学、武汉第三寄宿中学、武汉武珞路实验初级中学、江汉区红领巾国际学校、硚口区崇仁寄宿学校、汉阳区钟家村寄宿学校、武汉瑞景小学等学校,应在本区范围内招收新生。其他民办学校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招生范围。
(4)电脑派位按全市统一方案进行,使用全市统一软件,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由各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不得由学校组织。
(5)民办学校应于7月25日前完成新生录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是重要民生工作,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区教育局高度重视,要求相应成立区、校两级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有序组织新生入学工作。5月15日前,青山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广泛宣传,强化引导
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搭建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宣传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市教育局采取发布政策问答、印发《一图看懂》等方式,加强入学招生政策宣传,主动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指导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收费标准。
(三)严明纪律,强化管理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行为。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招生,不准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禁违规乱收费。
中小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学籍管理。
(四)完善制度,强化问责
要健全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将对各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附件:
2.2021年武汉青山区小学、初中对口入学划片方案(划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