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本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推动有限教育资源按“公平、合理、择优”原则面向新居民分配,根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父母一方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区创业、经商、工作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无刑事处罚且其未成年子女无违法犯罪记录,申请纳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居民以积分制(申请)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
第四条 新居民以积分制(申请)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的,根据区教文体局提供的公办中小学入读名额,按新居民的积分高低排名依次录取入学。
第五条 新居民以积分制(申请)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的统计时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第六条 新居民以积分制(申请)子女入读本地公办中小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新居民,须在4月15日起至5月31日期间扫文末二维码进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于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到居住证申领地的新居民事务所窗口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验证,逾期未到窗口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审核。各新居民事务所于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接待申请人现场资格审查和材料验证,并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信息平台上完善和修正,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结果。
(三)复核。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会同区教文体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复核小组,于6月上旬对积分申请人资格与计分材料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立即纠正。
(四)公示。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于6月下旬按申请类别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教文体局于7月初根据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和当年度尚余学位情况确定入读名额,依据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统筹安排新居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七条 新居民以积分制(申请)子女入读本地公办中小学,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则根据新居民参保情况得分依次排序,如排序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申请时间在前的排名列前。
第八条 对积分或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申请人及其他个人可向区教文体局或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反映投诉。受理机关应在接到举报投诉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做出结论或相应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自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文体局和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