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公办初中学校。
(二)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少年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数安排入学,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适龄少年。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学校在读7-8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
5.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部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本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核定。
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
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二)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局初核;
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三)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此外,对比上一年,南沙5所则变为了7校(新增广州市执信中学南沙学校和广州市南沙区滨海实验学校),划定范围招生录取完毕后,可面向全区进行“指标到校+电脑派位”录取。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一)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公办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名,并将录取结果公布和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南沙区外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学位。
(三)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南沙中学等合作办学学校初中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简章和公告须向区教育局报告,同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一)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志愿。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二)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
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电脑派位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
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四)审核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五)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录。
(六)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其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