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哈尔滨民办学校升学变化:
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严格执行免试入学
哈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严禁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 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民办学校面向本区招生为主
招不满可“跨区”招生
民办小学应招收入学前年满6周岁 (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前 )有学习能力的儿童,且须符合区、 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户籍 (居 住证 )、 房产等相关要求。
民办初中应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且须符合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户籍 (居住证 )、房产等相关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
九区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本区范围内招生为主,在本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剩余计划可以跨区 (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下同)招收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九县 (市 )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非本县 (市 )生源。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
严禁高额物质奖励招揽生源
科学确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办学标准、 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提出当年学校招生 计划。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区域 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优质均衡指标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优质均衡区、县 (市 )建设指标,严禁超标准班额,对现有“大校额 ”学校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招生计划,确 保在本区、县(市)达到优质均衡时限内实现不超标准校额,不 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由所在 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发布,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开展招生。严禁将小学未毕业学生或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招收到初中学校就读。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
100%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报名人数未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跨区报名人数超过剩余计划数的,按剩余计划数100%电脑随机录取。跨区报名人数未超过剩余计划数的,直 接录取。
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学生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录取范围,拟直升学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升名额 (设有幼儿园部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在园幼儿可以根据入园约定和幼儿意愿采取直升方式入本校小学部,具体办法同小学直升初中办法。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新入园的幼儿不再允许直升 )。
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纳入所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 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应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在招生 范围内公开招生。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烈士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入学政策。
民办校未录取的
将由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优化报名录取手段。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 ”(条件成熟时,与公办学校统一使用“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 ” )实现信息发布、政 策解读、网上报名、填报志愿、随机录取、一键分班、公开公示等功能,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严密制定招生流程。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一经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 。
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 ”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 规定时间内录满 (完 )为 止。电脑随机录取由所在区、县 (市 )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 进行。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所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以报名时提交的户籍或房产信息为依据 )统筹安排入学。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招生结果经公示后统一办理学籍, 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以外方式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 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对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所在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