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继续推广以标准地址(二维码地址)为依据划定招生范围。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已有片区划分、学校容量、生源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稳妥实施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意见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进行论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为平稳有序完成招生工作,暂不执行2015年小升初改革试点方案,今后将结合疫情、民办学校摇号招生以及学校教育质量均衡及生源、学位分布格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再作决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由市教育局审批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2020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福州艺术学校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生志愿,自主确定艺术专业的录取对象,只能进行术科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福州外国语学校经批准招收的外语类学生,只能进行相关语言类素质能力测试,不得测试其他学科知识。
3.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民办学校报名、招生录取统一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生平台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招生报名、录取等信息化管理平台,五城区小学、初中报名和录取工作,分别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五城区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各公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报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
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五城区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按各区公布的初招对口方案升学;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意就读申请退档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本校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
统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条件、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等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随机派位招生由招生计划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摇号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开。任何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
统一实施均衡分班。全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五城区公民办初中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完成均衡分班,五城区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随机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
4.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居住证信息的,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核验。福州籍随迁子女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5.要落实招生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台胞子女、总部企业高管子女等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优化细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6.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入校陪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7.要加强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要定期对所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学籍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
8.要助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