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作为,落实要求。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强大合力。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要采取“一校一策”的方法,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全平稳。
2.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相关教师,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3.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要全面提升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整体质量水平,抓好新优质学校培育建设等项目,推动优质学校、普通学校结对共建、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各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招收的政府购买服务、学校与楼盘开发商签订入学协议的学生(原协议到期以后补签或本意见发布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政策)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含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警和应急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援鄂医务人员子女、港澳台及外籍学生、本校教职工子女等)可不参加电脑派位,但须列入总招生计划,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5.要严格规范招生与分班行为。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另行发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有公证机构参与,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初中学校组织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严禁公办初中跨区域组织招生,严禁民办初中代公办初中组织招生,严禁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各地各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6.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7.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招生和弄虚作假的学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江阴、宜兴两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