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人学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自治区地方、兵团民办中小学校与公办中小学校同步招生,重点整治“掐尖”“跨区域、超范围”等招生乱象,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社会主义公益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生管理
坚持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根据《意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政策,地方学校招生范围原则上不出县(市、区);由于兵团义务教育管理职责上调至师市,兵团学校招生范围原则上不出师市。招生方案由县(市、区)或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或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报名学生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可采取用摇号或电脑随机派位的形式招生;报名学生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同意,可适当延长招生时间。根据《意见》“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的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报名和录取纳入当地招生系统,招生计划在自治区教育厅或兵团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地(州、市)、师市招生计划规模内,由各地(州、市)、师市统筹安排,招生标准、方式与公办学校保持一致,招生范围原则上不出地(州、市)或师市,特殊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共同商议。招生方案由地(州、市)或师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20天报自治区教育厅或兵团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严肃招生纪律
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范围、下达计划,统筹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民办中小学要在核定的范围内招生,严禁超范围、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各类变相“指尖”争抢生源,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以笔试或以测试为目的开展变相面谈或其他活动;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擅自承诺学生家长录取名额并收取各类“保证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和办理学籍转接,切实规范招生行为,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坚持信息公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民办中小学传达解读中央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确保通知到位,落实到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及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民办中小学要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经批准后的招生计划、招生方式、统一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要实事求实,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学生。
四、严格执纪问责
各地(州、市)、师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于2020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民办中小学,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将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