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跟随其法定监护人来宁务工暂住的非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方可向我市居住地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本市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止);(4)随迁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教育局将在南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间和学位派定时间,以各区教育局公布为准。对部分随迁子女实际居住地与小学就学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若其选择继续在我市参加小升初报名入学,原则上由小学就学所在地区教育局根据本市政策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