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坚持立德树人,聚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统筹均衡发展原则。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小学和初中入学率均达100%。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学选拔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区制,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坚持特殊群体接受平等教育原则。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体系,依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4.坚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
5.坚持区镇学校入学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辖区内小学和初中的入学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区镇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三、入学工作
(一)入学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2019年1月1日之后落户我市的新市民家庭,必须同时将该适龄儿童的户籍迁入我市。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于入学当年度报名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019年1月1日之后落户我市的新市民家庭,必须同时将该适龄儿童的户籍迁入我市。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户籍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于3月20日——6月7日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原中国昆山网),点击“中小学户籍生报名”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rx.ksedu.cn进入报名系统 ,按《昆山市户籍生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现场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户籍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8日——9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集体户口报名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中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监护人一律于6月2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劳动合同、婴儿出生证(小学)、预防接种证(小学)等材料到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昆山市南街108号)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地为花桥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监护人一律于6月2日下午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劳动合同、婴儿出生证(小学)、预防接种证(小学)等材料到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花桥经济开发区金城路95号)登记报名,(www.Xsc.cn)由花桥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教育科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本、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于6月8日——9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本、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于6月8日——9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8日——9日到所属施教区的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6)教职工子女报名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入学要求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原则上均控制在50人以内。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零择校”原则。
公办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初一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参加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昆山市体育运动学校招收体育专项学生30名,文化教学点设在昆山市第二中学(西校区)。具体招生办法按照《昆山市2019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学校必须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如该合法固定住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房屋产权,需在对应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该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户子女家庭学区生。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 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招生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二)依法保障权利
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校要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三)规范入学行为
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招生,实施“一校一策”,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四)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特教教师。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五)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内容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七)强化纪检监督
切实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行发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