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点摘录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由此可看出,民办学校申请流程手续简化,取消了7条审批证明事项!
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民办学校办学门槛降低,将得到更广阔的发展天地?以后招生是否会一位难求?让我们拭目以待!
下面我们来看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