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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不准课上不讲课下讲!

2018-07-25 21:50:51  来源: 小升初网    专题:西安小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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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大计,教师为先,教师大计,师德为魂。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广大教师的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决定着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成败,事关教育系统的行风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打造我市“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请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为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爱国守法

  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紧跟时代,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教学、推动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不准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四条不准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第五条不准组织或参与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不准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不准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游行活动;

  第七条不准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第八条不准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荣誉、学历、教研科研及各级各类评选、考核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三章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第九条不准在上课过程中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或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

  第十一条不准擅离职守,消极怠工或上班时间进行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打游戏、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不准课上不讲课下讲,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或罚款。

  第十三条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准不按时备课、上课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第十四条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不准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讽刺、挖苦、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六条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第十七条不准对学生实施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教书育人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应当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对国家、对社会能够做出自己应有贡献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不准不备课上课堂,不准抄袭他人教案,严禁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第十九条不准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及时进行作业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或让学生代改作业。

  第二十条不准违背课程标准和教材设计教学内容。不准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言论,不准用对学生成长具有消极作用的思想和言论教育学生。

  第六章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言语粗鲁、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二十三条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

  第二十四条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和财物(包括电子红包、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不准要求学生和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第二十六条不准组织或者参与举办校外托管班、小饭桌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不准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准要求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

  第二十八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有偿招生,或向任何机构泄露学生或学生家长信息;

  第二十九条不准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不准违规举办培训班、经商办企业、从事微商、网店等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第七章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动力。教师应该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进修,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学习;

  第三十二条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第三十三条不准固步自封,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误

  人子弟;

  第三十四条不准无故拒绝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交流、支教、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西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