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学区划分实行“适应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部颁班额标准(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控制学校容量,确定生源覆盖范围。有效消除大班额,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1.在我区小学就读的未央户籍毕业生由毕业学校依据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直接在对应初中办理入学;未在我区小学就读且具有我区户籍,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毕业生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对应初中登记。
2. 未央区改造、拆迁过渡居民子女入学原就学学区学校因城区改造拆除的拆迁村民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持三证(户口簿、租房合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拆迁证明)到现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登记入学,就学学区学校未拆除的在原学区学校就学。
拆迁已入住安置地,家长须持房屋拆迁协议到安置地对口学校登记;拆迁安置房未交付使用,家庭临时租住的,家长须持房屋拆迁协议、租房合同、社区证明到租房地对口学校登记。
3. 非本区户籍新生入学凡符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段政策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附件2),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持相关证件和证明到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由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根据招生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义务教育学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入学手续。
4.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四证”具体内容:
⑴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⑵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在本区居住的证明。
①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双方在本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
②本市户籍(周至县、鄠邑区和蓝田县)的随迁子女需提供的居住证明材料有: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8年6月 30 日前签订的连续半年以上在我区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购房户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劳动务工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等务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流出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内容格式参照附件1)。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材料如未特别注明,家长需同时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用于存档。
二、东元路学校中学部2018年七年级招生学位及学区划分:
1、东元路学校2018年七年级计划招生8个班,400人。
2、东元路学校2018年七年级学区为:东元路学校(小学毕业生)、大明宫小学。
三、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程序:
1.初中招生计划数大于或等于学区小学毕业生总数的,由毕业小学直接和对口初中对接办理入学手续。
2.初中招生计划数小于学区小学毕业生总数的,招生程序与小学的录取步骤相同。
3.在区外就读小学的未央户籍学生,返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家长持相关材料于6月4-8日到学区对应初中学校登记信息。
未在未央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初中,6月11-15日持“四证”和小学毕业相关材料到居住证所在学区初中进行信息登记。
4.补登
户口迁入但未按时登记的适龄儿童于8月28日在教育局指定地点登记。
5.建立学籍
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规定要求实施管理,确保每一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人籍一致。
“
6.以下情况不予安排
①购房但未落户籍:按照义务段教育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户籍是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适龄儿童父母在我区购房但未落户籍,购房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
②挂户:全家户口薄应是父母和孩子在同一户籍上并实际居住的户籍证明。如孩子户籍和户主是非直系亲属关系或孩子单独立户的户籍,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
③空户:适龄儿童的户籍落户在实际并不存在的地址上,不予安排。
④假户口:适龄儿童的户籍在假户口薄或其他非正常户籍证明上,不予安排。
建议③④情况,请家长尽快将孩子户口转回到与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实际户口所在地,到对口学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