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市外迁入篇
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5.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6.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
迁入城镇落户篇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4.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县(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县(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篇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拥有共同产权的住房,准许其中购房比例超过50%一方申请办理在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迁入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
人才迁入篇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提醒: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迁入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太原市人才大市场出具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公安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申报,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于太原市人才大市场集体户。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
劳模、先进迁入篇
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突出贡献优秀农民工证书原件、复印件;
4.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5.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篇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条件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离异、丧偶子女需出具离异、丧偶证明;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凭《博士毕业证书》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
6.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