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的范某,因为房屋租赁与房东发生纠纷,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面对法院多次发出的执行通知,范某却一直未履行义务。直到范某接到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他才主动申请,主动付清了租金占用使用费。
2014年,范某在西安北郊的一所学校附近,租下了36平米的门面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后因房屋租赁纠纷与房东协商无果,房东将范某告上了法庭。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二庭副庭长 孙海亮范某和他的房东 产生了租赁合同纠纷 后来双方无法协商这个矛盾 本案的申请人将范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最后法院依法判令范某 偿还本案的原告 相应的租金占用使用费 大概五千块钱左右 。2015年11月26号,法院的判决生效后,面对法院的执行通知,范某一直未自觉履行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来,法院依法查询了范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但是也并未发现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院多次向范某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对范某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范某本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二庭副庭长 孙海亮后来 范某看到了限制消费令之后 发现限制消费有一项内容 ,被限制消费人员的子女,不能上私立的学校。正好范某的子女面临着“小升初”要参加这个摇号,由于孩子的学习成绩还不错 范某就很紧张 来到了法院,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后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解除对他的限制消费。
最终,范某在今年4月9日,向法院提供书面保证,并于5月14号,将租金占用使用费主动交给法院。